國語

不詳 作品 第 68 頁 / 共 88 頁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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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曰:「周其弊乎?」對曰:「殆於必弊者也。《泰誓》曰:『民之所欲,

天必從之。』今王棄高明昭顯,而好讒慝暗昧;惡角犀豐盈,而近頑童窮固。去

和而取同。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

同裨同,盡乃棄矣。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調口,

剛四支以衛體,和六律以聰耳,正七體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紀以立純德,

合十數以訓百體。出千品,具萬方,計億事,材兆物,收經入,行‧〖‧9釋

者居九‧之田,收經入以食兆民,周訓而能用之,和樂如一。夫如是,和之至

也。於是乎先王聘後於異姓,求財於有方,擇臣取諫工而講以多物,務和同也。

聲一無聽,物一無文,味一無果,物一不講。王將棄是類也而與專刂同。天奪之

明,欲無弊,得乎?

「夫虢石父讒諂巧從之人也,而立以為卿士,與專刂同也;棄聘後而立內妾,

好窮固也;侏儒戚施,實禦在側,近頑童也;周法不昭,而婦言是行,用讒慝也;

不建立卿士,而妖試幸措,行暗昧也。是物也,不可以久。且宣王之時有童謠曰:

之小妾生女而非王子也,懼而棄之。此人也,收以奔褒。天之命此久矣,其又何

可為乎?《訓語》有之曰:『夏之衰也,褒人之神化為二龍,以同於王庭,而言

曰:「餘,褒之二君也。」夏後卜殺之與去之與止之,莫吉。卜請其‧k而藏之,

吉。乃布幣焉而策告之,龍亡而‧k在,櫝而藏之,傳郊之。』及殷、周,莫之發

也。及厲王之末,發而觀之,‧k流於庭,不可除也。王使婦人不幃而噪之,化為

玄黿,以入於王府。府之童妾未既齔而遭之,既笄而孕,當宣王時而生。不夫而

育,故懼而棄之。為弧服者方戮在路,夫婦哀其夜號也,而取之以逸,逃於褒。

天之生此久用處,其為毒也大矣,將使候淫德而加之焉。毒之酋臘者,其殺也滋

速。申、繒、西戎方強,王室方騷,將以縱欲,不亦難乎?王欲殺太子以成伯服,

必求之申,申人弗畀,必伐之。若伐申,而繒與西戎會以伐周,周不守矣!繒與

西戎方將德申,申、呂方強,其‧愛太子亦必可知也,王師若在,其救之亦必

然矣。王心怒矣,虢公從矣,凡周存亡,不三稔矣!君若欲避其難,其速規所矣,

時至而求用,恐無及也!」

公曰:「若周衰,諸姬其孰興?」對曰:「臣聞之,武實昭文之功,文之祚

盡,武其嗣乎!武王之子,應、韓不在,其在晉乎!距險而鄰於小,若加之以德,

可以大啟。」公曰:「姜、嬴其孰興?」對曰:「夫國大而有德者近興,秦仲、

齊侯,姜、嬴之雋也,且大,其將興乎?」公說,乃東寄帑與賄,虢、會阝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