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諫曰:「當今群臣,必無輕蔑越王者。然在禮,臣、子一例,《傳》稱,王人
雖微,列於諸侯之上。諸侯用之為公,即是公;用之為卿,即是卿。若不為公卿,
即下士於諸侯也。今三品已上,列為公卿,並天子大臣,陛下所加敬異。縱其小
有不是,越王何得輒加折辱?若國家紀綱廢壞,臣所不知。以當今聖明之時,越
王豈得如此。且隋高祖不知禮義,寵樹諸王,使行無禮,尋以罪黜,不可為法,
亦何足道?」太宗聞其言,喜形於色,謂群臣曰:「凡人言語理到,不可不伏。
朕之所言,當身私愛。魏徵所論,國家**。朕鄉者忿怒,自謂理在不疑。及見
魏徵所論,始覺大非道理。為人君言,何可容易!」召玄齡等而切責之,賜徵絹
一千匹。
貞觀十一年,所司奏淩敬乞貪之狀。太宗責侍中魏徵等濫進人。徵曰:「臣
等每蒙顧問,常具言其長短。有學識,強諫諍,是其所長。愛生活,好經營,是
其所短。今淩敬為人作碑文,教人讀《漢書》,因茲附托,回易求利,與臣等所
說不同。陛下未用其長,惟見其短,以為臣等欺罔,實不敢心伏。」太宗納之。
貞觀十二年,太宗謂魏徵曰:「比來所行得失政化,何如往前?」對曰:
「若恩威所加,遠夷朝貢,比於貞觀之始,不可等級而言。若德義潛通,民心悅
服,比於貞觀之初,相去又甚遠。」太宗曰:「遠夷來服,應由德義所加。往前
功業,何因益大?」徵曰:「昔者四方未定,常以德義為心,旋以海內無虞,漸
加驕奢自溢。所以功業雖盛,終不如往初。」太宗又曰:「所行比往前何為異?」
徵曰:「貞觀之初,恐人不言,導之使諫。三年已後,見人諫,悅而從之。一二
年來,不悅人諫,雖勉強聽受,而意終不平,諒有難色。」太宗曰:「於何事如
此?」對曰:「即位之初,處元律師死罪,孫伏伽諫曰:『法不至死,無容濫加
酷罰。』遂賜以蘭陵公主園,直錢百萬。人或曰:『所言乃常事,而所賞太厚。』
答曰:『我即位來,未有諫者,所以賞之。』此導之使言。也徐州司戶柳雄於隋
資妄加階級。人有告之者,陛下令其自首,不首與罪。遂固言是實,竟不肯首。
大理推得其偽,將處雄死罪,少卿戴胄奏法止合徒。陛下曰:『我已與其斷當訖,
但當與死罪。』胄曰:『陛下既不然,即付臣法司。罪不合死,不可酷濫。』陛
下作色遣殺,胄執之不已,至於四五,然後赦之。乃謂法司曰:『但能為我如此
守法,豈畏濫有誅夷。』此則悅以從諫也。往年陝縣丞皇甫德參上書大忤聖旨,
陛下以為訕謗。臣奏稱上書不激切,不能起人主意,激切即似訕謗。於時雖從臣
言,賞物二十段,意甚不平,難於受諫也。」太宗曰:「誠如公言,非公無能道
此者。人皆苦不自覺,公向未道時,都自謂所行不變。及見公論說,過失堪驚。
公但存此心,朕終不違公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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