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通義

章學誠 作品 第 35 頁 / 共 198 頁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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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自存也。又有道同術近,其書不幸亡逸,藉同道以存者,《列子》殘闕,半述

於莊生,楊朱書亡,多存於《韓子》;蓋莊、列同出於道家,而楊朱為我,其術

自近名法也。又有才智自騁,未足名家,有道獲親,幸存斧琢之質者,告子杞柳

湍水之辨,藉孟子而獲傳;惠施白馬三足之談,因莊生而遂顯;雖為射者之鵠,

亦見不羈之才,非同泯泯也。又有瑣細之言,初無高論,而幸入會心,竟垂經訓。

孺子濯足之歌,通於家國;時俗苗碩之諺,證於身心。其喻理者,即淺可深;而

獲存者,無俗非雅也。凡若此者,非必古人易而後人難也,古人巧而後人拙也,

古人是而後人非也,名實之勢殊,公私之情異,而有意於言與無意於言者,不可

同日語也。故曰:無意於文而文存,有意於文而文亡。

今有細民之訟,兩造具辭,有司受之,必據其辭而賞罰其直枉焉。所具之辭,

豈必鄉曲細民能自撰哉?而曲直賞罰,不加為之辭者,而加之訟者,重其言之之

意,而言固不必計其所出也。墓田隴畝,祠廟宗支,履勘碑碣,不擇鄙野,以謂

較論曲直,舍是莫由得其要焉。豈無三代鐘鼎,秦、漢石刻,款識奇古,文字雅

奧,為後世所不可得者哉?取辨其事,雖庸而不可廢;無當於事,雖奇而不足爭

也。然則後之學者,求工於文字之末,而欲據為一己之私者,其亦不足與議於道

矣。

或曰:指遠辭文,《大傳》之訓也。辭遠鄙倍,賢達之言也。「言之不文,

行之不遠」,辭之不可以已也。今曰求工於文字之末者非也,其何以為立言之則

歟?曰:非此之謂也。《易》曰:「修辭立其誠。」誠不必於聖人至誠之極致,

始足當於修辭之立也。學者有事於文辭,毋論辭之如何,其持之必有其故,而初

非徒為文具者,皆誠也。有其故,而修辭以副焉,是其求工於是者,所以求達其

誠也。「《易》奇而法,《詩》正而葩」,「《易》以道陰陽」,《詩》以道性

情也。其所以修而為奇與葩者,則固以謂不如是,則不能以顯陰陽之理與性情之

發也。故曰:非求工也。無其實而有其文,即六藝之辭,猶無所取,而況其他哉?

文,虛器也;道,實指也。文欲其工,猶弓矢欲其良也。弓矢可以禦寇,亦

可以為寇,非關弓矢之良與不良也。文可以明道,亦可以叛道,非關文之工與不

工也。陳琳為袁紹草檄,聲曹操之罪狀,辭采未嘗不壯烈也。他日見操,自比矢

之不得不應弦焉。使為曹操檄袁紹,其工亦必猶是爾。然則徒善文辭,而無當於

道,譬彼舟車之良,洵便於乘者矣,適燕與粵,未可知也。

聖人之言,賢人述之,而或失其指。賢人之言,常人述之,而或失其指。人

心不同,如其面焉。而曰言‧於公,不必盡出於己者,何也?蓋謂道同而德合,

其究終不至於背馳也。且賦詩斷章,不啻若自其口出,而本指有所不拘也。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