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觀止

吳楚材、吳調侯 作品 第 18 頁 / 共 139 頁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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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在草間,功成而不收,民罷於逸樂,是棄先王之法制也。

「周之《秩官》有之曰:『敵國賓至,關尹以告,行理以節逆之,候人為導,

卿出效勞,門尹除門,宗祝執祀,司裏授館,司徒具徒,司空視塗,司寇詰奸,

虞人入材,甸人積薪,火師監燎,水師監濯,膳宰致飧,廩人獻饣氣,司馬陳芻,

工人展車,百官各以物至,賓入如歸。是故小大莫不懷愛。其貴國之賓至,則以

班加一等,益虔。至於王使,則皆官正蒞事,上卿監之。若王巡守,則君親監之。』

今雖朝也不才,有分族於周,承王命以為過賓於陳,而司事莫至,是蔑先王之官

也。

「先王之令有之曰:『天道賞善而罰淫,故凡我造國,無從匪彝,無即‧

淫;各守爾典,以承天休。』今陳侯不念胤續之常,棄其伉儷妃嬪,而帥其卿佐

以淫於夏氏,不亦瀆姓矣乎?陳,我大姬之後也;棄袞冕而南冠以出,不亦簡彝

乎?是又犯先王之令也。」

「昔先王之教,茂帥其德也,猶恐隕越;若廢其教而棄其制,蔑其官而犯其

令,將何以守國?居大國之間而無此四者,其能久乎?」

六年,單子如楚。八年,陳侯殺於夏氏。九年,楚子入陳。

【展禽論祀爰居】(魯語上 《國語》)

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之外二日。臧文仲使國人祭之。展禽曰:「越

哉,臧孫之為政也!夫祀,國之大節也,而節,政之所成也。故慎制祀以為國典。

今無故而加典,非政之宜也。

「夫聖王之制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

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

其子曰柱,能植百穀百蔬;夏之興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

也,其子曰後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黃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財,顓頊

能修之。帝嚳能序三辰以固民,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鯀障洪

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鯀之功,契為司徒而民輯,冥勤其官而水死,湯以寬治民

而除其邪,稷勤百穀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去民之穢。故有虞氏‧黃帝而祖

顓頊,郊堯而宗舜;夏後氏‧黃帝而祖顓頊,郊鯀而宗禹;商人‧舜而祖契,郊

冥而宗湯;周人‧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幕,能帥顓頊者也,有虞氏報焉;

杼,能帥禹者也,夏後氏報焉;上甲微,能帥契者也,商人報焉;高圉、太王,

能帥稷者也,周人報焉。凡‧、郊、祖、宗、報,此五者國之典祀也!」

「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於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為明

質也。及天之三辰,民所以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及九州名山川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