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齊書

蕭子顯 作品 第 51 頁 / 共 389 頁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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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曲沃』。《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

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春秋左氏傳》『凡君卒哭而

‧,‧而後特祀於主,蒸嘗‧於廟』。先儒雲『特祀於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

主於寢,不同於吉。蒸嘗‧於廟者,卒哭成事,群廟之主,各反其廟。則四時之

祭,皆即吉也。三年喪畢,吉‧於廟,躋群主以定新主也』。凡此諸義,皆著在

經誥,昭乎方冊,所以晉、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蒸嘗,率禮無違,

因心允協。爰至泰豫元年,禮官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達』。

又據《王制》稱『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紼而行事』。曾不知『自天子

達』,本在至情,即葬釋除,事以權奪,委衰襲袞,孝享宜申;越紼之旨,事施

未葬,卒哭之後,何紼可越?複依範宣之難杜預,譙周之論士祭,並非明據。晉

武在喪,每欲存寧戚之懷,不全依諒暗之典;至於四時蒸嘗,蓋以哀疾未堪,非

便頓改舊式。江左以來,通儒碩學所曆多矣,守而弗革,義豈徒然?又且即心而

深於恒哀,而跡降於凡制,豈曰能安,國家故也。宗廟蒸嘗,孝敬所先,寧容吉

事備行,斯典獨廢!就令必宜廢祭,則應三年永闕,乃複同之他故,有司攝禮,

進退二三,彌乖典衷。謂宜依舊親奉。」從之。

永明九年正月,詔太廟四時祭,薦宣帝面起餅、鴨�;孝皇後筍、鴨卵、脯

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膾、俎羹;昭皇後茗、‧、炙魚:皆所嗜也。先是世

祖夢太祖曰:「宋氏諸帝嘗在太廟,從我求食。可別為吾祠。」上乃敕豫章王妃

庾氏四時還青溪宮舊宅,處內合堂,奉祠二帝二後,牲牢服章,用家人禮。

史臣曰:漢氏之廟,遍在郡國,求祀已瀆,緣情又疏。重簷‧寢,不可兼建,

故前儒抗議,謂之遷毀。光武入纂,南頓君已上四世,別祠舂陵。建武三年幸舂

陵園廟是也。張衡《南都賦》曰「清廟肅以微微」。明帝至於章、和,每幸章陵,

輒祠舊宅。建安末,魏氏立宗廟,皆在鄴都。魏文黃初二年,洛廟未成,親祠武

帝於建始殿,用家人禮。世祖發漢明之夢,肇祀故宮,孝享既申,義合前典,亦

一時之盛也。

永明六年,太常丞何‧之議:「今祭有生魚一頭,幹魚五頭。《少牢饋食禮》

雲『司士升魚臘膚魚,用鮒十有五』。上既雲『臘』,下必是『鮮』,其數宜同。

稱『膚』足知鱗革無毀。《記》雲『槁魚曰商祭,鮮曰‧祭』。鄭注『商,量;

‧,直也』。尋『商』旨裁截,『‧』義在全。賀循《祭義》猶用魚十五頭。

今鮮頓刪約,槁皆全用。謂宜鮮、槁各二頭,槁微斷首尾,示存古義。」國子助

教桑惠度議:「《記》稱尚玄酒而俎腥魚。玄酒不容多,鮮魚理宜約。幹魚五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