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國大案20》 - P3

 解密中國大案2006

 丁一鶴 作品,第3頁 / 共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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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為什麼你今天的供述與之前不同?」法官打斷了於大路的辯解。「胡楚壽案也是本院審理的,當時法庭播放了你的證言錄像。」法官提醒於大路說:「你當時說是為了陞官給了胡楚壽30萬元,法庭希望你在作證和受審時,都能如實供述。」

於大路解釋說,他翻供的原因是,在接到起訴書前他根本不知自己還被控行賄。於大路說:「當時中紀委幫我分析了譚某的話,說為了我的進步實際上就是升遷,我當時沒有重視,我一直以為只指控受賄和挪用公款,我如果知道還有行賄罪,我不會那麼說」。

檢方反駁稱,於大路曾親口承認給胡楚壽錢是為了升遷,且事實上胡楚壽又確實提名推薦了於大路。檢方稱,胡楚壽的親筆證言中稱,於大路行賄30萬元「就是想讓為職位升遷幫助他,我雖然起不到決定作用,但是我的作用是很重的,我們實際上就是買官和賣官」。

此外,於大路在法庭上否認與黃俊傑共同索賄400萬元。於大路稱,自己既沒有與黃俊傑共謀分錢,也沒有參與簽訂合同,更沒有拿到過錢。於大路承認曾向美禾公司老總蔡國安提出「補償款」,但那是黃俊傑提議的,因為「補償款是商業慣例」。於大路說,他沒有利用職位強行索要,並且蔡國安「很痛快」地同意了。

在法庭上,於大路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和許昔龍在承認其他6項指控的基礎上,針對行賄罪的指控,為於大路做了無罪辯護。

錢列陽認為,於大路通過胡剛給胡楚壽30萬元的行為只是違反黨紀的行賄行為,而非觸犯國法的行賄罪行,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但公訴人並沒有就「不正當」舉出任何證據。錢列陽說,首先於大路沒有向胡楚壽提出升遷請託,其次於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職條件的問題,他的升職是正當的。

許昔龍稱,2000年3月,於大路升職為行長助理,11月升職為副行長,而2000年四五月間,胡楚壽就被調離了農發行,因而胡楚壽能夠幫助於大路升遷的就只有他升為行長助理那一次。根據農發行的升遷程序,必須先有黨委推薦,再由所有分行一把手和總行主任級以上的幹部進行民主選舉,並非胡楚壽一人所能辦到的。

在庭審時,檢方同時也指出,於大路存在重大立功的法定從輕情節。在到案之後,於大路揭發徐放鳴、王剛、趙東明三人的重大犯罪行為,並經過司法機關查證,屬於重大立功行為。於大路在雙規期間,不但承認了偵查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而且主動交代出偵查機關當時尚未掌握的受賄259萬元及挪用公款410萬元的行為,並委託家屬積極退贓,因此建議法院從輕判決。

在最後陳述階段,於大路表示認罪伏法,並無條件接受法院的判決。於大路說,他辜負了國家對他的教育,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我願意以最誠懇的態度向人民認罪,痛改前非,當再次回到社會中時,將會全心投入社會服務。」同時,於大路表示,他在法庭上的解釋全部是事實,希望法庭可以對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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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大路在法庭上稱,自己在收第一筆錢時心裡也激烈鬥爭過,但最後還是將錢掖進了腰包。他僥倖地認為:「一個送錢,一個收錢,一無旁證,二無憑據,風險何在?況且行賄與受賄在法律上是一根繩上的兩隻螞蚱,誰會送了錢之後又去告發自己犯了行賄罪呢?」但是,於大路在被捕后卻連續供出了黃俊傑、徐放鳴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大路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於大路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情節嚴重。但鑒於於大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后,能夠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同時還能主動坦白部分受賄事實,並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因此,法院判決:於大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關於於大路的犯罪軌跡,請參閱本文附錄中於大路在看守所里寫下的懺悔書。

斂財有術蔡國安

在農發行窩案背後暴露出的是至為突出的商業賄賂問題。在這起窩案中實施「糖彈」戰術的蔡國安,是一個極為關鍵的人物。

蔡國安,美禾公司董事長,湖南益陽人,40歲,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後分配至空軍第六飛行學院工作,後轉業到亞運會組委會辦公室。

蔡國安的一個人生轉折點發生在1991年4月,當時他調至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辦公室工作。因為胡楚壽和蔡國安是湖南老鄉,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蔡國安與當時擔任該行農業信貸部主任的胡楚壽,保持相當密切的關係。

1994年8月,農發行總行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胡楚壽出任農發行第一副行長,分管資金計劃工作。同年10月,美禾公司成立,蔡國安離開農行總行辦公室出任該公司經理。自此10餘年間,蔡國安的個人前程與胡楚壽維持著特殊的關係。

1994年10月,北京美禾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2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郭某。最早的四家股東中,中國農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出資36%,北京四創高技術開發公司等四家股東分別出資16%。這些資金來源顯示出美禾與農業銀行的特殊關係。公司成立后,蔡國安離開農行總行辦公室出任該公司總經理。

巧合的是,農發行於1994年6月成立,比美禾公司早成立4個月。農發行的業務本是從農行中分離而出的,創辦初期,農發行的人員包括領導層大多曾在農行總行任職,包括後來的農發行第一副行長鬍楚壽。美禾公司一成立,便與農發行有不解之緣。後來根據監察部的調查,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國安利用增資擴股與上級公司脫鉤之機將巨額國有資產據為己有。

工商資料顯示,美禾公司歷史上曾有兩次增資。直到1999年12月,一次大規模股權轉讓使美禾公司變成了一家徹底的私營公司。其他4家股東將股份讓到蔡國安名下,蔡國安一人控制了公司大約60%的股權。到此為止,美禾公司創辦時的幾大國有股東已經與該公司沒有任何股權聯繫。

美禾與農發行的關係是本案的焦點,隨著案件的審結,真相趨於明朗。

農發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固定資產除去辦公大樓,最重要的當數存儲、處理銀行日常交易信息的大型主機和金融部門獨有的電子安保監控設備。銀行大型主機售價動輒達數百萬美元,而每一家分行至少有一台大型主機和相應的存儲設備,還需要多台售價不菲的中型機和小型機。

這裡不能不再次重申一下農發行成立初期,國務院高層領導對農發行提出的「兩不」要求:不購置豪華汽車,不購置高檔寫字樓。而多種大型設備,也採取租賃使用的辦法。

銀行的租賃高達數億元的設備,年租金將相當豐厚。以美禾公司的規模,根本無力購置價值達9.2億元的固定資產。事實上,正是農發行貸款給美禾公司,美禾公司用貸款購進設備后再轉租給農發行。美禾公司的資金,不論是用於購買電子設備還是投入股市,來源都指向農發行。

蔡國安在農發行腐敗窩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7年12月,他得知農發行有一筆兩億元的租賃業務,便通過農發行原副行長鬍楚壽拿到這筆業務,並給了胡楚壽500萬元賄賂。後來,在另一筆3億元的租賃業務中,他又給了農發行原副行長於大路400萬元賄賂。

可以說,胡楚壽和於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彈」打中的。

根據檢察機關查證,1996年至1999年期間,蔡國安利用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採取虛構業務支出騙取公司資金並使用虛假髮票平賬及侵吞公司賬外資金等手段,先後將公司3000萬元非法佔有。在美禾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及其部分股東轉讓股權時,蔡國安把這3000萬元用於對該公司的投資及購買該公司股東轉讓的股權,非法取得註冊資本5000萬元的美禾公司約60%的股份。蔡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如果蔡國安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3000多萬元足以判處其死刑。但在案件審理期間,蔡國安的辯護人申請延期審理,以調取證據。恢複審理后,他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機關、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以及海淀區各類企業保留全民身份人員調出審批表,以證明蔡國安在1998年就辭去公職,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這些證據後來被法庭採納,從而使蔡國安佔有的3000多萬元巨額款項只能以職務侵占罪來處罰。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兩罪並罰判處蔡國安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0萬元。判決書中稱,蔡國安於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間,利用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美禾公司343萬元,構成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他還於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間,侵吞美禾公司3000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法院對其兩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

趁火打劫黃俊傑

2005年11月14日,農發行窩案中的另一位關鍵人物黃俊傑,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只有初中文化的黃俊傑41歲,是亞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根據黃俊傑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銷產品時和於大路認識的,於大路其時在中國農業銀行工作。1999年,黃俊傑得知農發行有3億元的設備租賃業務,能獲得5%利潤,於是向已調到農發行的於大路提出承攬該業務,於大路同意給他一半業務。於是,黃俊傑所在公司就開始進行市場調查,並製作出了可行性報告送到了農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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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於大路卻說把業務全交給了美禾公司,費了勁又沒拿到業務,黃俊傑不甘心,於是他就想通過於大路出面協調,分給他一半業務,或者給三分之二的利潤。其後黃俊傑與時任農發行財務會計部主任於大路共謀,利用於大路負責設備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由於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獨自承擔全部租賃業務,就要為競爭對手支付補償費為名,向承攬該項業務的美禾公司索要「補償費」人民幣400萬元。黃俊傑為了隱瞞他和於大路共同索要該款的事實,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恆明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採取與美禾公司簽訂虛假委託服務合同、偽造委託付款書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幣400萬元。

但在法庭受審時,黃俊傑在關鍵問題上翻供,否認自己與於大路共謀索賄400萬元。他在法庭上說,1999年他得知財政部核准了農發行3億元的租賃業務,便找到於大路想承攬這項業務。而美禾公司的老總蔡國安找到了農發行副行長鬍楚壽。黃俊傑說,美禾公司正面臨上市,需要積累業績,所以蔡國安拿出一半利潤,作為競爭對手退出的補償。根據於大路和蔡國安的口供,檢方指出黃俊傑教唆於大路,憑藉職務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00萬元。根據於大路的交代,當時胡楚壽已決定讓美禾公司全攬業務,黃俊傑看著眼紅,便讓他和蔡國安談判。於大路深知,憑藉自己的權力,可以讓蔡國安讓出一半業務或一半利潤。蔡國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錢出來,是不可能順利簽約的」,所以蔡國安最終決定犧牲一些利益。檢方指出,黃俊傑利用親屬劉某,找來蓋有恆明達公司公章的紙張等,讓劉某與美禾公司簽訂委託維修服務合同。蔡國安交代,合同是虛簽的,「只是為了給400萬元一個合法的名頭」。檢方稱,蔡國安按照農發行的付款進程,分期將400萬元全部付清,而恆明達公司沒有提供過任何維修服務,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賄」。「恆明達公司是我買的,和亞捷公司沒什麼不同。」黃俊傑在法庭上狡辯說,亞捷公司至今還在為美禾公司提供維修服務,並出具維修服務記錄單證明。對此,檢方指出,記錄單是亞捷公司的單方面記錄,且維修時間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後,「不符合商業常理」。無可奈何之下,黃俊傑辯稱,他並非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與國家工作人員於大路合謀,根本就不構成受賄罪。他一口咬定400萬元是蔡國安給他的合理補償。檢方指出,根據於大路的口供,當初是黃俊傑提議他去與蔡國安談的,由於黃俊傑答應分給於大路所得錢財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說客。檢方說,審計署查賬時,於大路曾讓黃俊傑退錢,說明於大路很清楚這400萬元的性質,黃俊傑是因「過於自信」,認為合同簽得天衣無縫才沒有退錢。黃俊傑是索賄的提出者,他教唆於大路,憑藉特殊身份和職權索賄,並偽造收款指令接受贓款,屬於主犯。

庭審過程中,黃俊傑的律師將一份黃俊傑具有貝里斯國籍的證據送上法庭,建議法庭給予黃俊傑「驅逐出境」的處罰。檢方懷疑證據的真實性,指出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應以戶籍為準。黃俊傑表示,他於1992年以「投資移民」方式,取得了貝里斯國籍。他只在該國住過一個月,也沒有房產,只是當時將5萬元美金投入股市。最後,這個「驅逐出境」的請求沒有被採納。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黃俊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俊傑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合謀貪贓的王剛、趙東明

中國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剛和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都是於大路揭發出來的。

根據法院對於大路的審判,於大路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期間,利用主管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為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承攬農發行4.36億元的汽車租賃業務提供幫助。2001年3月至11月期間,於大路多次收受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給予的賄賂款共計259萬元。

檢方指控稱,趙東明於2000年5月,假借支付諮詢費的名義,與中國瑞聯電子有限公司副經理王剛共同騙取該公司493萬元,非法佔有。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趙東明還利用其負責中電租與農發行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為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從租賃業務中賺取諮詢費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公司賄賂112萬元。此外,趙東明還於1998年5月至7月,先後將中電租公款3060萬元挪至證券市場進行個人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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