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國大案20》 - P14

 解密中國大案2006

 丁一鶴 作品,第14頁 / 共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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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笑的是溫夢傑自己認為收受回扣只是「商業慣例」而已,他認為自己拿的不是國家的錢,銀行與業務單位簽訂的合同價格都是在總行規定的允許範圍之內的,他要的錢都是供貨方的利潤的一部分,沒有給國家給農行帶來損失。溫夢傑難道不明白,這已經不是損失的問題,而是犯罪的問題?

眼看紙里包不住火了,溫夢傑還天真地說:「我願意把向供貨方索取的錢款全部退出來。同時我希望司法機關在處理我的問題時考慮到我的貢獻,考慮到我拿的業務單位的錢沒有給分行造成損失,從輕處理。」

商業慣例作幌子,難遮受賄貪污罪

2004年7月24日溫夢傑被逮捕,經過10個多月的艱苦奮戰後,偵查員終於徹底查證數百筆與購房有關的往來款項。溫夢傑共索取賄賂款1073萬元、貪污公款432萬元的犯罪事實也清晰起來。很快,溫夢傑被起訴到了法院。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溫夢傑仍然進行最後的狡辯,把自己向業務單位索要回扣、貪污說成是想辦基金會,為單位職工謀福利,試圖減輕自己的罪責。

在法庭審理中,文質彬彬的溫夢傑不停地搓著雙手,在被告席上挪動著身體。這位手握大權的處長,多次為自己的斂財行為進行可笑的辯解。

「我要的這1000多萬是利潤返還款,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更不是為了自己,我是為了單位員工謀福利。」溫夢傑說:「金信思創實際上承擔了科技處近100名員工的福利、車輛、獎金等開支,月初我要考慮這些人的工資從哪兒出,月底要考慮獎金從哪兒出。」

在採購電腦等設備的過程中,溫夢傑說自己是以金信思創負責人的身份向供貨商要了四五次錢,他說供貨商之所以願意給錢,是為了培育市場,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但是,自稱是為員工謀福利的溫夢傑在拿了錢后,卻把錢轉入用其妻子名義購買的建外SOHO商品房和陽光100商品房賬下。

好一個一心為職工著想的好領導!好官員!甘願冒著以身試法的危險,為職工絞盡腦汁「收受」巨額賄賂。當審判長一針見血地問他:「既然是為了職工,那麼單位的其他領導知道此事嗎?單位如何向你討回這筆錢呢?」溫夢傑想了好一會兒才回答說:「單位沒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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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部下謀福利何必遮遮掩掩?溫夢傑的辯解不能獲公訴人的認可,因為他如果是代表金信思創向供貨商要錢,完全可以在供貨商要平賬時出具金信思創的發票,而他卻私下通過一個朋友的公司出具發票,並給了朋友手續費。公訴人認為,溫夢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索取他人財物,貪污公款,已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

經過兩天的連續審理,法院認定:溫夢傑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向業務關係單位索取錢款,共計1073萬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間,溫夢傑在採購ATM自動櫃員機的過程中,採用欺騙的手段,將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32萬餘元非法佔有。並利用這1500萬元,以妻子的名義在建外SOHO購買了一套房子。法院認為,被告人溫夢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欺騙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亦構成貪污罪。溫夢傑所犯受賄罪、貪污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所犯受賄罪的罪行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所犯貪污罪的罪行亦極其嚴重,本應判處死刑,鑒於所貪污的公款已被追繳,對其所犯貪污罪可不立即執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夢傑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溫夢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后,溫夢傑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溫夢傑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我唯一的錯誤就是沒有很好地保護我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溫夢傑表示要上訴,他仍然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受社會風氣和商業慣例的驅使。

打擊商業賄賂,要盯緊實權人物

溫夢傑的發家和破滅史是一部生動的商業賄賂反面教材,它說明:打擊商業賄賂,首先要從「實權人物」身上開刀。

為什麼溫夢傑能頻頻從別人的口袋裡掏錢?誠如一位私企經理所言:市場競爭太殘酷,誰願意得罪溫夢傑這個實權人物呢!很顯然,正因為希望得到溫夢傑這個「實權人物」的幫助,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大多數生意夥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把白花花的銀子奉送到溫夢傑的手中。

像溫夢傑一樣,在醫療、電信、金融、建築等諸多行業中,也都存在著一些「實權人物」,他們具有幾個顯著特點。

第一,「實權人物」官位並不大,但所在崗位卻很要害,具有較強的審批權、決定權,在行業內的企業一般得罪不起。溫夢傑所在的科技處負責北京農行系統電腦設備、軟體的採購,其本人則對上述業務進行審核、管理,崗位著實要害。

第二,「實權人物」往往負責大額公共資金的投向和兌現,具有較大的財權。溫夢傑與供貨方簽合同一簽就是幾百萬元,在生意夥伴看來,他就是個財神爺。正如一位私企經理所言:「老溫每次向我們要錢都是在合同簽訂后、農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我們的心理。」溫夢傑正是牢牢抓住了這個財務大權,才能讓生意夥伴甘心受其宰割。

第三,「實權人物」所從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外人難以染指。如溫夢傑所在的科技處,負責北京農行系統計算機和網路系統的技術支持,專業性極強,他本人是「海歸派」,在專業技術方面是行家裡手,領導信任、群眾佩服,可也許正因為此,溫夢傑的身邊少了監督的眼睛,結果是不出事則已,一出事就駭人聽聞。而在很多科技領域,我們更屢有耳聞一些技術過硬、思想帶病的學科帶頭人因商業賄賂而倒下。

在各種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實權人物」參與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商業賄賂的發生。因為從客觀上說,「實權人物」代表著政府部門或國有企事業單位,與一般的市場主體相比,擁有不可比擬的市場資源,很可能成為以逐利為目的的企業的腐蝕對象;從主觀上說,「實權人物」可以不計較成本,在招投標以及資金監管等體系不很健全的情況下,他們甚至可以因一己的好惡而捨本逐末、以次充好,因為錢並不是他自家的。

如此說來,商業賄賂的頑症在「實權人物」的身上體現得最為突出,而「實權人物」一旦被商業賄賂擊中,其損害卻不僅僅對於市場經濟本身,因為市場經濟和社會法治是一枚硬幣的兩面,當商業賄賂成為一種「潛規則」時,當規則的制定者卻成為「潛規則」的執行者時,人們的目光將越過簡單的交易公平問題,關注更為廣泛的社會價值取向和公平正義。當前,中央正加大力量,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反腐敗工作的重點,我們在此呼籲:打擊商業賄賂,必須有實在的舉措盯緊「實權人物」。

一個科技處的處長,在6年時間裡竟索取賄賂、貪污公款達1500多萬元,的確讓人心驚。回過頭來看他的犯罪道路,貪婪無疑是溫夢傑犯罪的內因,但是,如果單位有一套無縫可鑽的嚴密採購體系,有完善的規章制度,他的貪婪也作不了這麼大的怪。在缺乏監管的狀態下,溫夢傑的貪婪才有了發酵的土壤。


第六章 “三光主任”張寶經


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用貪來的錢做生意虧掉了400萬元的門頭溝區三電辦主任張寶經,竟然拿著自己的前途和生命賭氣,帶領一幫無業人員,浩浩蕩蕩去澳門、越南、菲律賓、越南、新加坡、緬甸等多個國家和地區賭博,甚至還在著名的「東方公主」號、葡京賭場等地一擲千金,但是張寶經逢賭必輸,最終血本無歸,因此還得了個「張輸光」的雅號。

2006年8月4日,張寶經因犯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由於監管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北京市門頭溝區三電辦變成了「三不管辦」,副主任變成了賠光輸光揮霍光的「三光主任」,給國家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實在值得引起相關部門重視。作為「小吏大貪」的又一個典型,張寶經竟然貪污了600多萬元長達9年沒有被發現,他的墮落髮人深省。在談到自己的犯罪動機時張寶經說:「我1975年參加工作,30年來工作兢兢業業、任勞任怨,還曾被評為先進工作者。但因與領導有矛盾,與兩任局長關係都不好,工作上受了挫折后,就開始做生意證明自己的能力,做生意賠錢又去賭博證明自己。為了表現和證明自己,才聚集了一批哥們去賭博,現在我非常後悔,我是拿我的前途和生命在賭氣啊。」

低進高出,輕易賺到689萬元「差價」

張寶經1955年3月2日出生在北京市宣武區,參加工作后一直是北京市門頭溝區供電局的一名普通檢修工,他的學歷也只不過是大專文化。在當上三電辦副主任之前的十幾年裡,張寶經不顯山露水,是個經常被大家忽略的人。

在20世紀90年代初,政府為了解決電力緊張問題,實行了集資用電的臨時政策。隨後,門頭溝供電局成立了「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辦公室,簡稱「三電辦」。三電辦公室是門頭溝區政府三電領導小組下設的辦公室,張寶經被抽調到門頭溝三電辦公室工作,當時也不過是一個普通工作人員。直到1993年,張寶經被區政府任命為辦公室副主任,負責三電辦公室日常工作,他的身份驟然起了很大變化。

張寶經以前只是門頭溝供電局的普通工作人員,但是,自從當上三電辦副主任,在張寶經看來卻與自己以前的身份有著天壤之別。三電辦權力很大,很重要的一條是因為門頭溝三電領導小組的主要負責人是由區政府領導擔任,以前張寶經的頂頭上司供電局局長跟張寶經一樣兼任三電辦的副主任,而供電局長和其他的主任只是挂名而已,門頭溝區三電領導小組主要在宏觀上掌握政策,不負責具體業務,門頭溝區三電方面的具體業務由區三電辦公室負責。三電辦除了副主任張寶經外,其他人員都是臨時借調來的,所以三電辦的業務實際上只有張寶經一人負責。從職務上,雖然區政府沒有任命張寶經的行政級別,但張寶經認為他至少應該跟供電局局長享受同樣級別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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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當上三電辦副主任的張寶經,在權力上幾乎壟斷了整個門頭溝區各個單位的用電權。門頭溝區屬的各單位需要用電,必須通過區三電辦公室購買用電權。也就是這種特殊的用電權力,為張寶經的貪污埋下了禍根。

三電辦還有一個職能是協調政府和當地供電部門關係,但是,自以為身價倍增的張寶經卻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當成「人物」的張寶經在以前的同事和領導眼裡,並沒有什麼大的差別,也沒有人把他這個「副主任」當回事,這讓張寶經很鬱悶。因為在供電局以外的場合,很多用電單位的領導從來都是畢恭畢敬地叫他「張主任」,尤其是在酒場上,張寶經從來都是被眾星捧著的那一彎明月。

張寶經很鬱悶,他曾經試圖在他以前的領導面前擺出一副跟領導平起平坐的架勢來,但他的這些做派不但讓人感到不舒服,而且因此激化了他跟前任領導之間的矛盾,甚至連入黨的問題都沒有解決。

20世紀90年代,當時為解決部分用戶的急需用電,北京市出台用戶集資辦電的政策,即用戶一次性交納費用購買用電指標,稱為購買用電權,這項工作由張寶經負責。

從1991年1月30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發文,要求需由北京市投資建設的發電機組提供電力的單位,應通過集資方式取得用電指標。申請新增用電的單位,均按每千瓦人民幣2000元標準集資。但是,從1993年4月1日起,集資辦電的標準由每千瓦人民幣2000元調整為人民幣4000元,這個漲價消息被張寶經看到了無限商機。這次用電權的突然提高,卻只是行業內部極少人知道的事情,如果趁用電權沒有上漲之前購買下來,等漲價后再賣出去,那將是翻倍的利益。在張寶經看來,這些靠機遇和自己的智力賺來的錢,既不屬於門頭溝區供電局的收入,也不用上繳到區三電領導小組,唯一的去向就是自己的腰包。

於是,在張寶經的操作之下,在1993年4月1日用電權漲價之前,門頭溝三電辦公室以門頭溝區經委的名義,兩次向市經委、市三電辦申請購買用電權3000千瓦用電權,共計人民幣600萬元。

張寶經應該明白,他收取的電源建設集資費屬於國有財產。但是,600萬元的利益足以讓他利令智昏了。有了指標,張寶經開始在門頭溝區三電辦出售用電權,並直接收取用電單位購買用電權的錢款。

1993年,門頭溝一家水泥廠引進新加坡資金成立了新港水泥廠。該廠投產後,電費和電力油加價費是分著交納的。當時工廠因資金困難,拖欠了一年多沒交。當上三電辦副主任后,張寶經到廠里催促交錢,跟廠領導熟悉之後,張寶經給水泥廠的中方代表「支招」說:「你們把電力油加價費的錢交給三電辦,用這筆款子購買用電權,你們有了正式的用電權,以後就不用再交電力油加價費的欠款和這項費用了。」

水泥廠的領導一聽,這是一舉兩得的事情,連忙讓手下計算出所欠的電力油加價費為424.3萬餘元,水泥廠領導讓有關人員將這筆款用支票交給張寶經,並按照張寶經的交代沒寫支票抬頭。交款后,水泥廠除了收到張寶經送來的1張發票外,此後張寶經再沒找廠里要過所欠的電力油加價費。水泥廠的領導明白,實際上這400餘萬元還不夠買正式用電權,但交錢后,張寶經再沒有找廠里再要過電力油加價費和用電權費用,水泥廠的領導也就樂得裝聾作啞。1998年後,用電權就取消了,更沒有人過問這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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