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我可以看看那個記事本嗎?」梅森問。
證人把本子遞給梅森。
梅森說:「本上記著一個開著跑車的人走了進去。」
「那是早些時候。」
「後來另一個人進了10號房間,你的本上記著這個人戴著一副墨鏡。」
「法官大人,」利蘭說,「請允許我反對這種提問方式。我審查的目的只是要說明被告進了那個房間,而且是最後一個看見原告活著的人,還有被告在那裡呆了足足20分鐘,當她離開時神色極其慌張。」
「現在,證人依照當時所做的記錄恢復當時的記憶。梅森先生僅在表明記錄的真實性時才有權對照記錄對證人進行提問。他不能超越法定的提問範圍對不屬於我審查的問題進行提問。」
「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提問加以限制是不合適的。」法官塔蘭特說。
利蘭仍堅持:「法官大人,我並不想與您爭辯,但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在門是不是開著這樣的問題上問來問去,容易使人把主要問題與枝節問題糾纏到一起。而這僅僅是一個初級聽證會。我惟一需要說明的是確實發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並且有足夠的根據說明被告的確與這起案件有關。這也是本次聽證會的惟一目的,我想說明的就是這些。」
塔蘭特法官轉向梅森問:「這個意見你認為如何,律師先生?」
梅森說:「我同意這個意見,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如果沒有這個記事本,那麼對這個證人的提問就是毫無價值的。所以要首先弄清他這個記錄是否準確,如果證明記錄不準確,他的整個證據就是不可靠的,就要被推翻。」
「現在你是不是打算用提問他是否有其他人進入10號房間的方法,來證明這個記錄的有效性?」
「是的,這正是我的目的。」
「反對無效。」法官說,「你可以繼續就記錄本一事對證人進行提問。」
「回答我的問題。」梅森對迪拉德說。
「記錄上說有一個男人在8點鐘進去,8點15離開;另一個男人在8點20進去,8點35離開;有一個女人在8點36進去,8點45離開;又有一個戴著墨鏡的男人8點46進去,8點50離開:被告是9點鐘進去,9點20離開的。」
「你最後看見原告是在什麼時候?」梅森問。
「他住進10號房間去的時候。」
「你有沒有看見原告到門口迎接你記錄中提到的這些人?」
「沒,沒有……唉,等等。我確實看見過原告從屋裡走出來,走到我停車的地方,看了看我的車牌。這發生在他剛剛住進旅館時,當時還沒有任何人來。」
「我不是問你那個時候,」梅森說,「我是問你後來的事。我注意到你的記錄只記到9點20分為止。」
「沒錯,被告就是在那時候出來的。」
「那以後的事,你的記錄本上怎麼隻字沒提?」
「那以後我就沒再記錄。」
「你為什麼沒再記錄?難道你知道博雷已經死了嗎?」梅森問道。
「哦,法官大人,我反對這樣的提問。」利蘭說,「這樣提問毫無道理。」
「證人之所以不再記錄,其中必有原因,」法官說,「我認為被告辯護律師有權對證人的記錄進行提問。反對無效。」
「那好,被告離開時我之所以不記錄了是因為……」
「因為什麼?」梅森間。
「因為你和我的上司親自來到那裡,你可以自己親眼看到繼續發生的事。」
「原來如此。」梅森說,「是因為我們的到來你才不繼續記了,對嗎?」
「是的。」
「並且你想讓我們明白到我們到來為止,你的記錄都是準確無誤的。」
「是的。」
「但是,你的記錄卻沒有記下警察的到來,也沒有記下救護車的到來。」梅森說。
「是啊,這些都是我告訴你的。」
「可是你當時並不知道我們要去你那兒的。」
「我覺著你們會來。」
「那麼說因為你覺著我們會去,所以就不再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