簫鄖寫作資料

簫鄖 作品 第 41 頁 / 共 177 頁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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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封建生產的推動力:資本工人的勞動與身產規模無關,但封建制度中的情況恰恰相關:莊園中的收入是定額,農民的收入是變量,地租長期不變,也就是說為了獲取更多的地租外收入,是封建生產的動力。在奴隸制、資本主義制中,生產資料都歸主人所有,但在中世紀的封建制度中沒有完整意義上的私有財產。


三 地租率:事實上,如果地租率增加,說明其中存在剝削;但研究表明中世紀的地租率基本恒定,很難找到支持「剝削」的證據。


歐洲中世紀簡介(2)--莊園篇

莊園篇

在中世紀,莊園並非理想的經濟方式,其經濟形態十分封閉,人們生活水平程度只供維持生存,且是進步緩慢的生產單位。這些都和當時的無序狀態有關:日爾曼人推翻羅馬帝國後,卻沒有健全的制度來取代;而且蠻族各部落之間戰亂不斷,沒有一個完整、成熟的統治體制,所以當時國王為維持自我勢力,而采取了給予的獎賞之法:

第一,搶到的財產嚴格按平分制給予個人。

第二,實行的賞賜土地之法,人為的形成了某個人的大地產,而且賞賜並非在一級上就完成,可級級相賜,在羅馬人為地產上又形成了日爾曼人的地產;這些無償的賞賜,加上羅馬鄉村地產,形成了西歐土地基本納入的大地產。羅馬時期地產為私有,而此時的地產人為進行劃分,又包含著不同成分:其一是地產主的私有地,其二為讓人們耕種的土地。

這種制度變化構成了莊園的基礎,其與大地產的區別在於土地耕種權不被剝奪。

同時土地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莊園成為一個不僅僅是經濟行為的單位,而是集政治、法律、刑事(也包括經濟在內)於一體的行政管理單位,彼此之間互部幹涉,這也形成了中世紀日後分化的基礎:莊園主即等於莊園國王,其主權、土地皆分封,而且分封者只對上一級分封者負責,導致了中世紀國王主權的分散狀況。

就莊園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領主的私有地。

第二,農民的份地。

第三,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提供莊園木材的林地。

就莊園的建築而言,則大致分為三種:

第一,是位於高處,豪華的莊園主住所,但並非一般人認為的城堡。

第二,簡陋的農民茅舍。

第三,公共設施,包括教堂,水磨房(莊園主所有)和手工業者的庫房。

莊園內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設施,從根本上而言,莊園作為集體耕作,無人可以單獨擁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動物和工具。

莊園內的公共設施很多,包括莊園主的私地在內,作為隸農的勞役,且具有優先權。

莊園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給自足,表現在莊園可以容納人的數量為一定,可通過莊園規模的大小來判定人口數量。當然這還因為中世紀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數量始終保持恒定。而且能夠保持自然平衡。

莊園也需要進行管理,但是莊園主並不理莊園事務,常常委派手下人進行管理。莊園主住宅由委派人居住,其目的是為知道隸農能夠獲得實際的收成因而與當地人關系緊張,具體工作則由村莊裏的人完成。

最能夠體現莊園主權威的為「莊園法庭」,是莊園的統治機構,特點為:

第一,非常設機構,根據地方問題多少和莊園主本身意願來決定開庭間隔。

第二,規定開庭時,當地農民都要參加,也非所有人有發言權,由代表組成,陪審團第三,莊園法庭訴訟程序死板,均看是否能夠打動莊園主而非就事論事:法庭的判決,其結果不一定能夠被執行。

莊園法庭只涉及莊園的內部事務,是為處理「家務事」,但是確實對當時莊園的管理起了重大作用,包括莊園內各種事務都可以進行訴訟,由小事到大事務都有。通過這種制度,可以解決其內部問題和起調整作用。

當時莊園內種植的物種和土地本身的劃分有和大關系。

第一,食物包括:小麥,是人吃的主要食物,但是生長期緩慢,產量偏低且對土地的要求很高;大麥,生長期短,而且產量高,但是很難讓人食用,除非是在饑荒期間,平日主要用於喂馬。

第二,經濟作物有葡萄和橄欖,前者可以說是羅馬時期的遺留傳統,通常用於釀制葡萄酒;後者則是用於制造油類。

第三,畜牧業的作物。在當時,牛和馬是必需品,牛的數量必須保證,而馬作為服軍役的必備品也是不可缺少的。而肉類則有家禽提供,主要是豬、羊、雞等,在天氣適宜的時候,也必須保證一定數量;但因為當時飼養條件落後,所以這些家禽都無法過冬,所以當時在秋日大量屠宰之時就成為了一個節日,因為這麼做可以避免其死亡而且能夠保存很長時間,主要保存手法是醃制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