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證,阿仁連平的涉嫌已成無庸置疑。他於是被起訴了。
檢查官的起訴書以下列各點證明被告阿仁連平的罪狀。
①阿仁持有被害者的項鏈。其所謂在O街撿到乃一派胡言。
②殘留於被害者陰道內的精液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與阿仁血型吻合。
③阿仁由「春秋庄」至O車站前照相器材店步行往還所費時間過長。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鐘路程,實際花費時間達七十八鍾。多出的時間可推定為阿仁對杉山千鶴子犯罪所費。
④阿仁在去路上曾經為熟人所目擊,但在回程上則無。根據推測,阿仁在歸程上行色似乎相當倉促。「春秋庄」的鄰居主婦曾經目擊他回來時的神態證明說「匆匆忙忙地回來,和他搭訕也沒有理會」,以及該旅館女服務員鐮田澄子作證說:「阿仁回來時神態慌張,而且略微顯得昂奮」——被告行兇後之神態不難由此推測。
檢察官基於以上的事實做了這樣的推定——阿仁連平於6點10分從「春秋庄」徒步走出后,曾經在路上遇見兩個熟人,而後於6點40分左右抵達車站前的照相器材店。他在這裡買底片費時約五分鐘,於6點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這時在車站前看到杉山千鶴子,於是向她搭訕。被害者杉山干鶴子搭乘下午6點10分抵達的電車在O站下車。而後於7點5分前走過弔橋,這段時間她可能是在車站前徘徊著的。由前後時間來推測,被告所稱在車站前馬路上遇見被害者一詞應無疑義。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識,只是見色起意,於是用花言巧語誘惑被害者,一起走過前往弔橋的A小道,於7點前走過這座用橋。依據位於該用橋北岸東側木炭店主的女兒的證詞,她於電視正在播報7點前的氣象報告時,曾經目擊過一名穿紅色衣服的女人和男人一起走過弔橋。雖然這個男人的樣子和服裝由於黃昏薄暗和距離太遠,無法確切辨認,但穿紅色衣服的女人為被害者杉山千鶴子,而同行的男人即為被告,這一點應該不難論斷。
依據推測,走過弔橋后,被告將被害者帶至草地,同時遽然向她要求做愛。由於被害者極力抵抗,因此其項鏈很有可能為被告所拉斷,或在扭打之際掉落。
被告終於以蠻力將被害者壓服,以強暴方式逞其獸慾。被害者事後心有不甘,可能聲言要向警署報案,或大吵大鬧不已。有人於下午7點多鐘時聽到發自現場附近的女人的叫聲,此為證明。
根據推定,頓起殺意的被告由背後將被害者猛力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她溺斃。被害者的手腳雖有數處擦傷,但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後被推落河裡或海里時碰傷的。被害者的屍體流至下游后,到發現現場之因岩礁而構成的死潭處滯留。
依據推測,被告曾經將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裡丟棄,只是T河河心水流相當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沖至下游,始終未被發現。
被告行兇後撿起項鏈放進口袋中,佯裝若無其事地於7點28分回到「春秋庄」。由「春秋庄」至車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時間有五六十分鐘就足夠,而他這一趟卻花費將近八十分鐘,其多出時間花費於行凶之上應不難論斷。
阿仁回到「春秋庄」后,也真大膽,將搶來的項鏈送給同一旅館的女服務員鐮田澄子,以便獲得歡心。
雖然被告否認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認,由於如上物證及情況證據存在,被告將杉山千鶴子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為被告蓄意謀殺已昭然若揭。
第四章
這一天夜晚,我在事務所留到11點多,將這套「阿仁連平涉嫌搶劫、強姦、殺人事件」有關文件全部閱讀完畢。
這樁案件可以說相當棘手。
看來檢察官對被告阿仁連平犯罪的舉證確鑿、無懈可擊。第一個致命因素是項鏈這麼一個物證。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條件。被告和被害者在O車站前相遇,這一點在時間上確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場所「春秋庄」至車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所花費的時間委實也稍嫌過長。
應該由哪一點來推翻檢察官的舉證呢?我繼續留在事務所一個多小時,一邊做筆記一邊思考,回到獨居的家裡后,躺在床上時也繼續思考著。這時我突然想起傍晚時吻過岡橋由基子的前額和臉頰。我為這個時候有這樣的聯想覺得懊喪。由基子絕不同於沒有教養而心術不正的被告,我為什麼會這樣聯想呢?
我努力把這個令人不愉快的想法從我腦海里去除。
最最棘手的是項鏈的問題。光憑這一點,被告的罪狀就會成立。
然而,項鏈由頸部脫落,不見得一定為他力所致。掛在脖子上卻在無意中掉落遺失,這樣的事例過去不是沒有過。因此,被告阿仁在精巧堂前拉到這條項鏈,這不是絕不可能的事情。
我看了文件上的略圖。這家鐘錶店在由車站前馬路轉入A小道的分歧點靠近車站方向的第二家。被害者走過弔橋到現場,因此,走過A小道乃是必然之事。正因如此,在分歧點前的路上丟失項鏈,並不是不可能。
另外的時間問題倒是似乎有可以反駁的希望。被告由「春秋庄」至車站前照相器材店的往返時間確實有點長。可是,通常所需的時間倘若以六十分鐘計算,被告實際上所花費的時間約為八十分鐘,多出不過二十分鐘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後又將被害者推落河中——這樣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二十分鐘內完成嗎?由現場步行回至「春秋庄」的所需時間據說以二十七八分鐘為標準,這和由車站前照相器材店至「春秋庄」的時間略為相同,因此,這多出的二十分鐘依然是檢察官所推測的犯案時間。
阿仁的犯案真的在二十分鐘內完成的嗎?檢察官對這一點持肯定的看法。雖然這樣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我總覺得有些不可能。
當初承辦本案的楠田律師也以此為著眼點。他對我說過日後出庭時,將以「本犯罪不可能於二十分鐘內遂行」為理由據理爭辯。
然而,縱然在這一點上爭辯成功,儼然存在的項鏈和血型的問題卻似乎甚難駁斥檢察官的論斷。被告回到「春秋庄」時,神態略為慌張而昂奮,這是證人的主觀印象,倒不能以證據不足為理由駁倒。
翌日,我較平時稍微晚到事務所時,岡橋由基子已來上班,正在交代辦事員太田影印一些別案的裁判記錄。
「大律師,有沒有想到如何辯護的好點子呢?」她看到我就露著微笑問道。
「沒有,這件案子好像相當棘手。」我回答說。
「您昨晚看文件看到很晚吧?」
「嗯,我回到家裡時已經11點40分了。」
「昨天您還沒有從法院回來之前,楠田律師已派人把那些文件送來,所以我大約瀏覽了一下。」
由基子赧紅著瞼說。她這不是因為在我之前閱讀文件而覺得過意不去,而是由於事件的內容所致吧?這是法院文件,對強暴婦女事件當然是以客觀的筆調描述得極其入微。
「對,你昨天說過這個案子被告應有勝訴的希望。你的理由是不是在於被告到現場來回所需的時間這一點上呢?」
「是的。」
「可是,所有的證據都對被告很不利哩。」
第3頁完,請續下一頁。喜歡 Amo hot 推理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