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對於王菲的"婚外情",法院認為其行為違背了法律規定,背離了社會道德標準,並在判決中給予了批評。
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因王菲系主動辭職,因此,誤工費未獲法院支持。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指出,王菲遭受輿論壓力,承受了較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鑒於在相關網站披露情況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經打開並為公眾知曉,張樂奕和凌雲互動公司的行為只是擴大影響的一個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在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之外,還存在其他披露行為,同時王菲的婚姻不忠行為屬實,且該行為為社會道德所否定,加之張樂奕在網站管理過程中有主動刪除部分侵權信息的行為,大旗網的報道也包括不同立場的內容,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確定了張樂奕和凌雲互動公司的賠償數額。
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案件宣判后,張樂奕的代理人當庭表示將會提起上訴,而其他幾方當事人則均表示將考慮后再做決定。在隨後的採訪中,記者詢問了王菲的近況,代理律師表示,目前王菲仍未找到工作,多家單位因懼怕網友和輿論的壓力不敢接收他,王菲本人就在家中通過網路收看案件宣判的直播。當問及對判決的意見時,王菲的律師表示雖然還不了解王菲本人的意見,但是作為律師他對判決非常滿意,認為已經達到了訴訟的預期目的,對於賠償數額,該律師表示儘管數額上與訴訟請求有一定差距,但是法官是在考慮了諸多因素后做出的判決,他表示理解和認可。
上午10:30分,朝陽法院召開了新聞通報會,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網路監管問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對網站及相關主體加強有效監管,並對互聯網的運行和發展進行合理引導。
法院指出,在王菲訴張樂奕一案中,張樂奕註冊的非經營性網站於2008年1月11日註冊並立即開始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然而直至4月2日該網站才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4月23日才獲得批准,該網站在獲准前長達103天的時間裡,脫離了監管部門的監管,張樂奕的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故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督促下級執法單位對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建議該部完善互聯網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並建議採取更加有效、適當的技術手段,加強對網民言論的適時監管,同時加強對互聯網新生事物的高度關注和適時引導,凈化網路環境,推動互聯網行業文明、規範、健康、有序發展。
判決后,大旗網、天涯社區和王菲均因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因此該兩起案件判決已一審生效。
2008年12月29日,張樂奕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改判駁回王菲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樂奕在上訴狀中稱:王菲就其違法背德行為不享有隱私權。他認為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只有合法的隱私才受保護;姜岩事件已成為公共事件,北飛的候鳥網站公布事實經過、批評違法行為,符合公眾利益,他指出當公民私權與社會利益發生衝突時,應優先保護社會利益而非個人私利,對此,他認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違背了公序良俗,社會公眾有權知惡,故對真相的披露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有助於構建公序良俗;已為社會公眾知情的信息不再構成隱私。張樂奕稱,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設並發表文章前,事件經過、原告的姓名、工作單位等信息已為姜岩博客披露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不具備私密性,且自己網站上的內容只是在重複姜岩博客及其他網站已披露的事實,所以談不上侵犯隱私權。
張樂奕還認為"人肉搜索"以及部分網友的極端行為與北飛的候鳥網站之間缺乏因果關係,且"人肉搜索"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開通前事實上已經開始。而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為以及對姜岩損害行為的極端後果才是導致部分網友過激行為的原因,王菲的社會名譽與其言行相當,不存在被損害的情況。
另外,張樂奕還在上訴狀中對法院判決確認的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提出異議,他認為刪除涉及王菲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地址、婚外情的信息的全部三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範圍,只應刪除文章中的部分相關信息。此外,張樂奕還指出,北飛的候鳥作為非經營性網站,瀏覽量和公眾關注度有限,因此認為判令其承擔最高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當。
發動這次"網路暴力"的網友們,不是揭竿而起的農民,也不是大字不識的愚氓,而是大批受過高等教育的白領,這些"城市哄客"以無名氏的方式,高舉鍵盤當作武器,圍剿王菲這個被設定為"有罪"的道德獵物。由於人們在網路里處於匿名狀態,言行不需要負什麼責任,確實助長了謾罵的風氣。加上一些網友們推人及己,把自己對第三者的不滿盡情發泄。就像那些坐在電視機前看球的球迷,因為自己喜歡的球隊輸球而砸掉自家的電視一樣,只不過現在變成了集體圍剿王菲這個"獵物"。
對於網友而言,"網路暴力"其實是道德語境下的集體狂歡,只不過這種狂歡是披著悲憤的黑紗。
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網民參與網路事件程度得加深,從2006年開始,"虐貓事件"和"銅須事件"等幾個著名的網路事件,引發了"網路暴民"這一概念。因此,尋求網路言論自由與保護人格權的平衡成為網路時代更為突出的問題,引起了新聞傳播學界和法學界的關注。但是,在死亡博客之前,因為還沒有涉及訴訟的具體案例,學術界對"網路暴力"問題的關注,更多的是從宏觀視角進行探討。而王菲的訴訟成為"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網路暴力"的具體案例,也使我們不得不從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視角對"網路暴民"的言論侵權問題進行理性分析,以探求網路輿論空間健康發展的路徑。
自從"虐貓事件"和"銅須事件"被國內外媒體定義為"網路暴民"后,雖然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和網路世界還沒有對"網路暴民"的內涵明確地界定,但我們可以看到"網路暴民"共有以下三個共同點:一是主觀動機,惡意制裁、審判當事人並謀求網路問題的現實解決。二是採用方式,通過網路追查並公布傳播當事人的個人信息(隱私),同時煽動和糾集人群以暴力語言進行群體圍攻。三是導致結果,在現實生活中使當事人遭到嚴重傷害並對現實產生實質性的威脅。
死亡博客引發的"網路暴力"事件,不僅僅發生在網路這個虛擬空間內,也延伸到現實世界,並且這種行為無論從公共利益的利弊角度考慮,還是事件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程度方面考慮,"網路暴力"已經造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侵權。正是從這個角度思考,網路時代的言論與現行的司法制度之間的關係有了特別的意義,尋求言論自由和保護人格權的平衡成為網路時代更為突出的問題。
中國傳媒大學電視與新聞學院劉新傳先生撰寫的《探析"網路暴民"的言論侵權》,對"網路暴力"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劉新傳先生認為:名譽權作為公民享有的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其行為表現形式是通過口頭、書面或在媒體上發布損害他人名譽權的信息從而造成他人名譽的貶損。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對王菲的出軌和對第三者的譴責,如果只是在網路上表達一種義憤,這種表達方式未嘗不可。但是,如果通過語言暴力甚至進入現實攻擊,使當事人在現實社會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幾近崩潰,這便是侵權損害事實造成的一種嚴重後果。此外,由於當事人的名譽遭到不法損害,造成當事人被迫辭職、無法工作等損失,法律應追究其責任。另外,王菲平均每天接到數十甚至上百個騷擾電話,使其遭到恐嚇、勒索。這種誹謗他人的言行已經觸犯了法律。而"通緝令"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發布,並且只能針對特定的對象即對於罪該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也就是說民間"網路通緝"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通緝行為。而在死亡博客事件中,網友們在未弄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運用網路進行偵查通緝甚至"追殺",是誰賦予的權利?
讓我們重溫一下《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誣陷。"
王菲出軌導致妻子自殺,王菲當然是有錯的,但這種錯誤只是道德層面上的,法律並未就此追究王菲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無論王菲對錯,作為一名公民他的人格是不該受到侵犯的。這種不被侵犯的人格,包括名譽權和隱私權。
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受到民法的重點保護,但遺憾的是我國的民事立法對隱私權尚無明文規定,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補充,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這是用名譽權的方式對隱私權進行的間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發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隱私權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釋。該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們認為,"這是我國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予以保護。"通過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只對住宅、身體、通信隱私權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對其他隱私權沒有規定,更沒有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概念,這表明,我國法律有關隱私權的立法是比較原則和單薄的。尤其是面對網路時代信息的交互性和公開化的增強,公民的隱私權保護變得愈加重要。
但是,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是,儘管以往很多"網路暴力"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但在王菲之前卻沒有進入法律程序。"網路暴力"沒有形成訴訟的原因很多,劉新傳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法律基礎與法律環境薄弱導致訴訟徒勞。目前我國對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的規定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釋之中,沒有明確規定隱私權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而是採用了間接的保護方式,說明我國隱私權保護標準較低,這給公民依法維護自己權利的實踐設置了障礙。我國目前較為薄弱的法律基礎與環境使"網路暴民"有機可乘,但犧牲的卻是廣大公民的基本人權。所以體現在"虐貓事件"與"銅須事件"中,當事人知道這種案件在現有的法律環境內即使進入法律的訴訟程序其結果也是徒勞的。這是事件沒形成訴訟的現實原因。
二是網路的特殊性導致事件的當事人難以界定。我國法律規定,對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有明確的被告人。現實生活中,這個問題比較好處理,但是由於網路本身的特點導致事件當事人難以界定。例如侵權言論的發布者不確定,可能包括網路接入提供商、網路內容提供商、網路服務提供商,同時還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網主,他們提供了一些免費的鏈接,有的內容通過他們的設備在網路上進一步傳播。對於此類事件網站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一直是有爭議的。另外,同傳統媒體相比,網路融合了單向與雙向的信息傳播的特徵而成為個人傳播、組織傳播與大眾傳播的統一體。用戶不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製作者。用戶常常以個人電腦為屏障,隱匿自己的真實身份進入網路,對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時由於網路的海量信息,使得網站經營者由於技術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對自己網站上的內容進行有效控制。在這樣的前提下,網路言論侵權就變得更加容易。事件的當事人,在這種狀況下無法有效的確定被告人,這是事件沒形成訴訟的客觀原因。
"網路暴民"言論侵權問題的發生主要涉及網民、網路和管理者三方面因素。其中作為主體的網民及管理者成為問題關鍵。對於如何解決"網路暴力",劉新傳先生從我國國情出發,認為應從三個方面著手尋求解決對策。
一是加強立法,用法律手段保護網路隱私權不受侵犯。在世界各國紛紛承認隱私權的今天,我國立法不規定網路隱私權,這是一個嚴重的立法疏漏。同時應該指出,我國法律以間接方式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應該改用直接保護方式,更有利於加大對隱私權侵害的救濟程度。我國立法機關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隱私權的內涵、外延及侵權的責任形式。另外,僅有隱私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是不夠的,還應制定專門法律來保護公民的網路隱私權。其中,應該詳細規定公民網路隱私權的內容,具體應包括知情權、選擇權、控制權、安全請求權等;規定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尤其義務主體應包括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個人等;規定侵害網路隱私權行為的種類以及侵權行為的認定;還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
二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媒介道德素養。在對事件的具體分析中筆者發現,其實部分侵權網民的行為都是違背最基本的法律,如《憲法》、《刑法》及《民法通則》等。顯然,他們或是無視法律的存在,或是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侵權網民其實具有盲從性,根據傳播學中"沉默的螺旋"理論,人作為一種社會動物,總是力圖從周圍環境中尋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的狀態。當發現自己屬了"多數"或"優勢"意見時,他們便傾向於積極大膽地表明自己的觀點。所以面對部分網友圍攻當事人時,他們就會屈於環境壓力而附和佔上風的"暴民領袖"。加強網路道德教育,提升網民的媒介素養,已經成為現代教育中一項刻不容緩的緊迫課題。
三是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提高網路技術的駕馭能力。網路只是技術工具,為禍為福也事在人為。提高對網路技術的應用水平,對個人信息進行加密,網民趨利避害,減少隱私權事件的發生。在信息化過程中,應當注意增加常規法律的技術性,即與高科技的網路技術相接軌,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網路法規。
在以上案例的分析中,我們也看到傳統法律在網路面前的窘境。有人希望通過加強對網路言論的控制,這顯然成本太高且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網路的發展。所以,北大法學教授賀衛方認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改革加以解決。一方面,我們需要建立負責的司法體制,另一方面,創造更多的途徑,利用網路的巨大優勢,讓各種有益的言論都能加以充分表達,才是合理的解決之道。"
被稱作"網路暴民"的網友也許會感到委屈:那麼多媒體報道了,辨別真偽是媒體的事,我本人也是被假以公義和關愛的假新聞所蒙蔽的受害者,謊言和欺騙愚弄了我。那麼通過這起"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網民們是不是能夠進行深刻的反省?是不是要有足夠的警覺來善待自己手中的話語權?是不是不要讓自己手中的工具既傷害自己又傷害別人?
在當前的語境下,網路這個平台對普通公民的話語權是彌足珍貴的。每個生逢其時的網友,都需要好好尊重自己手中的話語權,每個人都學會尊重別人該多好啊!
第二章 殺夫焚屍難保虛妄情
2008年6月11日,被控迷殺新郎后焚屍滅跡的新娘高秀麗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法院認定,高秀麗在被羈押時已經懷孕,儘管她罪行極其嚴重,但不適用死刑。
兩年前,新娘高秀麗和新郎王大超登記結婚,正當新郎為即將舉行的婚禮布置新房時,半夜裡的一場大火燒毀了新房,王大超沒能等到舉行婚禮就蹊蹺死亡。這起"新婚謀殺案"轟動一時,外界猜測紛紜。直到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高秀麗被警方帶走調查,案情才真相大白:高秀麗在明知與情夫的畸情不可能有結果之後,竟把自己並不喜歡的"醜男人"王大超當"冤大頭",以與之結婚為掩護,懷上情夫的孩子。為了將來能夠讓孩子有人撫養,她親手導演了這場人間悲劇……
35歲的高秀麗出生於北京市近郊。頗有些姿色的她和英俊瀟洒的丈夫曾擁有一個幸福的家庭,然而好景不長。因為高秀麗性格極端,夫妻經常因為家務事引發家庭大戰,加上兩人又沒有孩子,他們的婚姻陷入岌岌可危的狀態。為了扭轉這個婚姻危局,高秀麗全身心投入保險行業,夢想做"保險精英",以此挽救她的婚姻。
高秀麗從2000年開始成為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負責辦理人壽保險。她的拼勁和伶牙俐齒令其業務成績蒸蒸日上。2003年12月的一個上午,高秀麗來到北京市郊的一家公司推銷保險,接待他的是一個40多歲的中年男人。高秀麗上前遞上名片,甜甜地說:"先生,我叫高秀麗,我想向您推薦一款我們公司新推出的保險業務。"對方皺了皺眉頭說:"我不買保險。"
"你的確是位強者,有個性,不像一般的人。見你一次機會難得,我今天也向你這成功人士請教幾個問題,好嗎?"高秀麗歪著頭笑著恭維。
"不用繞圈子,有話你說。"那位男士很爽快。
沒想到高秀麗問了一個古怪的問題:"請問恐龍強大還是蚯蚓強大?老虎強大還是螞蟻強大?"那位男士開始一愣,繼而不屑地答道:"三歲的孩子也知道老虎是獸中之王,你到底要問什麼?一隻小老鼠和一頭大象難道有可比之處嗎?"
高秀麗嫣然一笑說:"先生,照理是你對,但事實往往悖於常理。恐龍強大但滅絕了,蚯蚓弱小卻處處皆是,所以需要特別加以保護的恰恰是前者!社會的法則也是如此,美國夠強大吧,但世貿大樓被撞了,五角大樓也被撞了,強大的美國最需要保護。窮人和富人誰更需要保險?照理應該是窮人,但事實恰恰相反,越是強大越脆弱,越是強者越需要保護,就像你的企業,財大氣粗風險自然大,身為老闆更要居安思危為自己和家人考慮考慮……"
那位男人一聽就站了起來,親手倒了一杯茶端給高秀麗說:"你真是伶牙俐齒,說吧,讓我買什麼險?"
第7頁完,請續下一頁。喜歡 Amo hot 推理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