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凶犯逃離海島的途徑大概是通過輪渡。
對死者體內卡在脊椎骨上的那顆子彈、貫穿死者心髒繼而又落在沙灘上的那顆子彈、以及姚麗萍右肩下的那顆子彈進行了檢查,發現那三顆子彈都是從同一把手槍中發射而出。該子彈屬於1951年式7。62mm手槍子彈。
警方根據姚麗萍的口述對凶犯進行了模擬畫像,除了在依蘭島各處及本市一些重要的交通要道張貼之外,還在網絡上發出了協查通報。雖然至今警方已經先後接到十餘起群眾的報警電話,說是曾目睹與模擬畫像相類似的男子,但在警方及時趕到現場後,皆失望而歸。因為經調查,在那十幾個外貌類似犯罪嫌疑人的人物中,絕大多數人於近期內都不曾去過依蘭島,僅有一人曾去過該島,然而日期是八月底,而非九月上旬。
聽完李遠帆的匯報,陳子明略略思考了一會兒,緩緩說道:
「在我看來,此案並非簡單的搶劫殺人案,而是一起處心積慮的謀殺呢!」
「謀殺?」李遠帆和任海濤同時喊道,他們的眼睛裏充滿著驚異。
第五章
陳子明站了起來,一邊在那寬大的辦公室裏來回踱著步,一邊將自己對本案的初步看法娓娓道來。
陳子明的第一個觀點是:姚麗萍理應認識那凶犯。
在本案中,姚麗萍的右肩也中了一槍,但完全不致命,流血也不多。倘若那凶犯的原始目的是搶劫,只不過是在搶劫過程中遭遇到對方的反抗而誤殺了人,而另一個人又看到了他的面容,他應該怎麼辦?他必然會殺死那另一個人而滅口!而決不會僅僅是在不要緊的地方隨便開了一槍。
倘若某人的肩膀被擊中一槍,一般情況下她不至於昏迷,但倘若她的心理素質不佳,也可能昏迷,但時間不會太久。據有關醫學研究文獻的統計,在受到驚嚇後,或是受到某些不太嚴重的外傷後,只要流血不多,昏迷時間一般不會超過15分鐘。可是,姚麗萍直至9點35分才打電話給酒店求救,她居然昏迷了整整一個鐘頭以上!
這一個多鐘頭還有一項極其重要的意義:當晚最後一班輪渡的開出時間是9點整,而到達S市南郊大羅灣碼頭的時間是9點30分。因此,在9點35分,輪渡上的所有乘客理應全部離開了該輪渡。倘若那凶犯果然是乘坐輪渡離開了依蘭島,即使警方神勇,在姚麗萍報警後及時封鎖大羅灣碼頭,那凶犯也早已逃之夭夭。據此推論,姚麗萍之所以延遲了報警時間,其目的就是企圖保護那名殺害自己丈夫的凶犯!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姚麗萍在9點35分報警這一事實也可以佐證,那凶犯逃離依蘭島的途徑大概就是輪渡。自己的丈夫被殺,作為妻子的姚麗萍為什麼會有意延誤報警的時間呢?只有一個理由:她認識該凶犯,她企圖保護該凶犯。
陳子明的第二個觀點是:作為9月4日依蘭島凶殺案的主要凶器,那把手槍理應還留在依蘭島的某處,或是被扔在島嶼周圍的附近海域中。
在判斷那支手槍是否仍然留在依蘭島上之前,必須首先判斷那凶犯在成功地殺死趙海恒之後究竟是如何離開海島的。
那凶犯離開依蘭島的途徑可能有以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盜取或租用了本島的某艘漁船,第二種方式是,他可以駕駛某艘快艇來到島上,行凶後又駕駛該快艇迅速離開,而第三種方式則是乘坐晚上9點鐘的最後一班輪渡。
既然警方對依蘭島上所有漁船都進行了相關調查,可以肯定案發當晚沒有任何一艘本島漁船離開了依蘭島,因此,第一種逃離方式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但是第二種逃離方式呢?那凶犯會不會是在當日下午或傍晚乘坐某艘快艇秘密來到依蘭島,在行凶後又駕駛同一艘快艇迅速逃離了呢?由於本地區各企業及機構擁有的快艇數目眾多,大概不少於八、九百艘,如果一一進行詳細調查,不但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也將會耽擱很長時間,而且未必能夠調查准確。
然而,姚麗萍當晚受傷後,拖延至9點35分才打電話求救這一事實告訴我們,那凶犯很可能並沒有乘坐快艇往返依蘭島,而是采取了第三種方式:乘坐輪渡。
為什麼能夠如此判斷呢?倘若那凶犯有一艘快艇,他在行凶殺人後理應盡快駕駛快艇離開案發現場。既然法醫判斷趙海恒的死亡時間是晚上8點至8點30分,那麼,在9點鐘之前,凶犯應該有足夠的時間逃離依蘭島而抵達某個安全地區,因此,姚麗萍即使是9點鐘打電話報警對凶犯也沒有任何風險,她為什麼還要忍受流血的痛苦、在那黑暗的沙灘上苦苦等到9點35分才打電話求救呢?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判斷,那凶犯很可能是乘坐輪渡離開了依蘭島。
倘若凶犯在行凶之後果然是乘坐輪渡離開了依蘭島,那麼,他理應不曾將作案時使用的手槍帶走。為什麼如此推斷呢?既然他讓姚麗萍在9點35分再打電話報案,他便有足夠的時間離開,為什麼不能夠安全地將槍帶走呢?將那作為殺人凶器的槍帶到遙遠的外地扔掉,豈不是更加安全嗎?
凶犯雖然關照姚麗萍在9點35分以後再打電話報警,但他也應該顧及到另外一個可能發生的情況:由於當天晚上月光皎潔,可視度較好,萬一在9點35分之前有什麼遊客因為偶爾的機遇而碰巧逛到了八角亭附近,發現了兩個人躺在地上,必定會立即打電話報警。警方在接到報警後理應立即行動,一方面將會分別在依蘭島的碼頭上以及海峽對面大羅灣的碼頭上進行封鎖搜查,另一方面可能會通知海警,在依蘭島附近的海域裏進行巡邏,重點搜索離開該島的任何船只。而如果那凶犯的確是通過輪渡碼頭離開海島的,而當時又把槍揣在懷裏,豈不是自投羅網?他既然在作案時間方面進行了周密的設計,必定會想到這個可能的危險後果。因此,他在成功地將趙海恒殺死後,理應立即將那槍藏在了什麼地方,或是扔在了附近的海域裏,而絕不會帶在身上。而至於被搶的首飾,大概也被他同時藏在某處或是扔掉了。在可能危及自己安全的情況下,他理應不會因小失大。
陳子明的第三個觀點是:凶犯的原初目的就是謀殺,而並非是由於在搶劫過程中遭遇反抗而偶然演變成的誤殺。
倘若此案一開始本是一起簡單的搶劫案,後來因被害人的反抗才演變成殺人案,那麼,作為搶劫案的案犯,他理應蒙面作案。可是,根據姚麗萍的供述,她清晰地看到了凶犯的容貌,警方甚至於根據她的供述而進行了模擬畫像。
倘若凶犯的原初目的是搶劫財物,為什麼他一定會蒙面作案呢?因為這兒的環境特殊,他即使是能夠成功地搶奪財物,但是他卻未必能夠迅速逃離。凶犯作案後必定會以盡快的速度逃離依蘭島,按照上述分析,凶犯很可能是乘坐輪渡離開了海島。按照法醫對屍體的檢查結果,趙海恒的死亡時間是晚上8點至8點30分,也就是說,案發時間發生在晚上8點多。倘若凶犯真的是乘坐輪渡逃離海島,而下一班輪渡的開船時間為9點,因此,倘若凶犯的原初目的是搶劫,而被搶者事後報警,又能夠識別他的容貌,他又如何才能夠安全逃離本島呢?但如果他蒙面進行搶劫,只要他將所搶財物妥為收藏,他身上既無所搶財物,又無槍支,警方就很難找到他了。
況且,凶犯向死者發射的兩槍皆欲致其死亡,其中一槍從心髒邊緣處擦過,另一槍直接命中心髒。倘若其本意是搶劫,即使是使用槍械,其目的也僅僅是恐嚇對方,至多也不過是使對方失去反抗能力,而不至於害人性命。因為,凶犯應該知道,單純的搶劫案與命案之間孰輕孰重。
因此我得出初步結論,倘若凶犯真的不曾蒙面,那麼此案絕非單純的搶劫案,而應該是謀殺!既然他成功地殺死了趙海恒,理應順手殺死姚麗萍而達到滅口的目的,可是姚麗萍僅僅是受了一點兒無關緊要的輕傷,這就告訴我們,凶犯與姚麗萍之間可能具有某種特殊的關系。
但究竟姚麗萍是不是與那凶犯共同策劃並實施了這次凶殺呢?或者她只不過是認識那凶犯而已、然而卻不曾與他共謀呢?這將有待於進一步的調查。
現在我們尚無法斷定她與那凶犯的關系,但是,倘若她只不過是認識那凶犯而不曾與他共謀,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她在親夫被殘忍地殺死後卻仍然寧願保護那凶犯呢?這兒只存在著兩種可能:其一是,那凶犯與她的某個至親有關,倘若那凶犯被抓獲,她的那位至親也將受到牽連。其二是,她有著某種不得已的苦衷而不得不緘口。
陳子明的第四個觀點是:關於凶犯的體格與外貌,決非如同姚麗萍所描述的那樣。姚麗萍之所以對凶犯作如此描述,其目的就是企圖誤導警方,從而保護凶犯。因此,凶犯的真正外貌理應與姚麗萍的描述大致相反,我們現在可以初步推測如下:
他體格並非特別強壯,而其身材也並非高大,至多也不過是中等身材。至於他的面孔,應該比較細嫩,沒有多少胡須,屬於所謂的小白臉之類。
由於案發至今已經過去了不少時日,相關證據難以查找,而唯一可能存在的證據便是凶犯所使用的手槍。倘若上述推測不錯,那手槍理應還在依蘭島上的某個秘密處所,或是海島周圍的海水中。
下一步,警方應當全力以赴尋找那把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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