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白了,請你告訴我目前擁有那只手的人是誰吧。」
奈美點頭並聽從我的要求開始敘述。
在此我想我有必要自我介紹一番,我是今年二十八歲的超能力者,名叫川亞裏夫。
……這些話我實在說不出口。例如預言千年後的未來、透視千年前的過去,或是分裂海平面的這些超能力,我一樣也沒有——應該說我的確有超能力,但力量很弱。
如果要按寫作規矩,那開場白就非此莫屬——「我發現自己擁有特異能力是在國中三年級的時候,我能在瞬間移動……」
發現超能力的三個月後,卻是在夫望之餘自暴自棄。無論反複訓練了幾百次,我瞬間移動的距離只限三點六公尺以內,而且每做一次瞬間移動就必須浪費全力沖刺百米短跑的體力——實在太劃不來了。
我懷疑超能力是否真的有用。
直到現在我仍然無法理解的就是「使用念力讓湯匙彎曲」。無論是使用手指或是念力扭曲湯匙,讓它喪失餐具的功能又有什麼用處可言呢?我並不以為湯匙制造商會因此引以為樂——一個沒有特殊能力的凡人與其看超能力者花費四個小時折彎一根湯匙,還不如把一百元投入聯合國兒童基金勸募箱還更能拯救較多的人類。
再回過頭來看看我瞬間移動的能力吧,雖然不致於害人,也沒有什麼傲人的用處。三點六公尺的距離全力沖刺的體力,收支可謂滿江紅。
「算了算了,做這種事只會讓我的肚子餓得更快。」
一時間我放棄成為超能力者,放棄轟轟烈烈地過一生。與其熱衷於突破三點六公尺的記錄,還不如背熟一個英文單字來得有用。
但這項決定只是突顯了我的短視近利。就距離來說,三點六公尺的確沒什麼,但這麼厚的牆壁、門扉或圍牆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使是核電廠的鉛門厚度也只有三點六公尺的一半而已,總之我的能力如果使用在「穿牆術」上絕對戰無不勝,攻無不克。
上高中之後,我終於領悟到這一點,因而開始秘密打工,也就是所謂的「梁上君子」。我把骨董店以形同詐欺手段欺壓而來的傳家之寶物歸原主,從大企業的社長室偷出賄賂的證明文件,在國外為身陷囹圄的政治犯傳遞手記給家屬……如果我行跡敗露,必然鋃鐺入獄。
說穿了所謂的「犯罪」又是什麼呢?如同「愛護動物條款」一般,只要掌權者有心,任何罪名都有可能成立。
在此提出一攻荒謬得令人無法置信的事實,一九八八年智利的法令規定凡是批評華特·迪士尼的人必須受罰。《了解唐老鴨》一書中針對迪士尼的偽善面做了相當徹底的評判,但於一九七三年的政受時登場的軍事獨載政權卻將此書列為禁書,兩位作者也險些入獄,而獄中只有嚴刑拷打在等著,於是兩人費盡心思逃往國外,上前仍是亡命之徒。
德國納粹燒毀凱斯特納(譯注:德國兒童文學作家)的著書,一九五○年代的美國也曾將《魯賓遜漂流記》列為禁書,理由是「此書公然挑釁社會公權力」。中世紀的埃及及視種植葡萄有罪,中有清朝在入主中原後,嚴令凡不紮發辮者一律處死。犯罪的基准既曖昧又模糊,在所有的犯罪種類中又有一種稱為完全犯罪的。由於我截至目前為止仍未失風受捕,所以我也算是完全犯罪者吧。
光是完全犯罪,也包括了許多種類——
第一種:案子發生,卻找不到犯人。就像是走進迷宮,以懸疑刺激來形容也不為過,此類案件以歷史上震撼十九世紀琳倫敦的「開膛手傑克」事件最為著名。陸續殺害妓女,解剖屍體並在牆壁上留下文字的殺人狂自始至終不曾在法庭上現身過。直過今天,圖書館的書架上擺滿了成打有關於傑克的研究著作,但全都跳脫不出揣測與假設。由解剖手法可確信此人具有外科醫學的知識,而且是個青年或壯年男性——只有這兩點是可以肯定的,除此之外,有人大膽假設凶手是個留美的猶太醫生或是俄國人,甚至是維多利亞女王的孫子,一位被軟禁在精神病院的公爵。總之就是因為一直抓不到凶手,所以才提供大家任意想象的空間。
第二種:案子發生,人贓俱獲,卻無法判刑。這種案件幾乎全跟掌權者或是國家機構有關,許多狀況都是犯人沒有故意加害的企圖,也因此更為棘手。他們相信打著「為了國家」,「維護正義」的口號就能免除一切罪行。一九五○年,美國政府逮捕一對涉嫌核爆機密的猶太籍夫妻——羅傑巴格博士與夫人,在無法證明罪行的情況下,兩人仍遭行處刑。一九五六年,蘇維埃聯邦軍隊入侵匈牙利,槍殺有意脫離社會主義圈的奈吉首相,這項暴行蠻橫至極,主事者卻沒有受到任何懲罰。
除卻如此這般恬不知恥的公然惡行,仍有許多疑雲重重的案例。例如林肯總統遭人暗殺之時,史丹頓陸軍長何以遲遲不追捕凶手,因為史丹頓不服林肯在虞後對南方的寬容政策。還有,蘇聯開國功臣佛倫傑在病情尚輕之際,史達林卻執意要他動一場毫無必要的手術,結果蘇聯的軍事之父佛倫傑手術失敗死亡,他的後繼者、擁有「蘇俄拿破侖」美譽的特哈契夫斯基也被冠上德國間諜的汙名消失於刑場,從此以後蘇聯國防部強大的軍力盡收史達林手上……
還有第三種:案子發生,卻不為人所知,這應該算是完全犯罪的最高境界吧。為避開媒體耳目而躲進神樂孤酒家(譯注:本政要密談的聚會場所)的齷齪密談並不列入考慮,在此僅限於耗費腦力與體務成功掩飾犯罪行為的狀況。光日本,每年就有千名以上的失蹤人口,假設其中有百分之一的人成為犯罪的犧牲品,則日本的完全犯罪案件年產十件左右。
姑且不論這項數據是否合理,日本的情況比起美國與巴西的確樂觀許多。社會管理技術居全球之冠,單一語言國家兼島國,再加上刑事警察優異的辦事能力,治安當然穩定。但事實上這些條件並非真正的主因,而是罪犯自我表現的欲望過剩,無法忍受自己的罪行不為人所知,結果最先走漏風聲的反而是自己,這種說法相當合理,德國作家史多格·亞朗·波的作品裏也曾描寫到這種犯罪心理。
一名男子因一個微不足道的竊盜罪被捕,警察在搜索他的住處時發現了他的日記。經刑事一翻閱,才發現內容不僅詳實記錄了竊盜,甚至殺人、搶劫、放火等等輝煌功績,十幾件懸案也隨之一並解決,這真是名符其實的自作自受。
……話說到這裏,我是屬於完全犯罪裏的哪一種呢?其實哪一種都不是。我的行為並未造成社會上的問題,也許應該歸類到第三種。但如果我照實供出作案方法,恐怕連警察也會嗤之以鼻吧。
「你是如何不用鑰匙闖進那個房間的?」
「我穿牆而入……」
警察絕對不可能相信的,就算他們相信,法院也不會采信的。
我甚至有辦法犯下密室殺人案件,雖然我不曾試過。利用瞬間移動來去自如,不同於絞盡腦汁精心布局的做案手法,因此並不值得示人。
我雖然利用瞬間移動侵入目的地,但離開時決對不使用特殊能力,而是從打開鑰匙從容出門。這陣子我經常在瞬間移動到室內後,還幫我助手開門,真不知道到底誰才是助手。
總之我接下了奈美的委托,預先收下一半費用兩百五十萬元,再回到藏身處換下偽裝,到新宿與助手會商。
麻生日夏坐在咖啡店牆角的位置,一見到我就揮手大喊:
「喂、這裏啊,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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