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雖然是個玩笑,但是他利用中國餐館來嘲笑華裔的馮氏。 許多僑胞看到這位辯護律師公開嘲笑華人的新聞后,都很氣憤,當地的華人律師公會第二天即在法庭外舉牌示威抗議。 我雖然不在現場,但是我得知這位辯護這種不當的行為後,也很氣憤地打電話給他。 我向他表示,我們可以質疑馮氏檢驗不當,但是絕對不能拿他的膚色嘲笑他,我以身為華裔而自豪,我絕對不能容忍侮辱我的同胞的行為,如果辯護律師團這樣交叉盤問,我馬上就退出辯護團。 這位律師馬上道歉,並表示這是無心之過,也不知道大家對這一玩笑會有如此大的反感。 不久,他並在電視上公開向華人社會道歉。 在馮丹尼作證后,檢方的專家開始向陪審員介紹現場血跡的化驗結果。 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指稱,在班迪街現場發現的一滴血跡有九九.五%的可能性是辛普森的卧室發現的襪子上的血跡可能是妮可的。 辯護律師在交叉盤問檢方的證人時不斷指出,警方在保管血跡證據過程中有問題,被害人屍體使用不當的毛毯來蓋;勘查人員姍姍來遲;化驗室的試管並沒有按照正常的程序來清洗;這些血液證據在烈日下放在車內,部份血跡證據莫名其妙地失蹤了。 接著,檢方傳喚了韶馬化驗室的化驗人員及加州司法部DNA鑒定室的專家出庭作證,他們證明洛杉磯警察局送來的血跡證據經DNA鑒定證實是屬於辛普森的。 檢方知道辯方會向檢方的法醫發難,檢方還沒有開場,先向法庭承認負責檢驗妮可和隆納屍體的助理法醫在解剖時出了差錯。 在法庭上,檢方派出洛杉磯的總法醫聲稱妮可頭部受到重擊,倒在地上,後來殺手於隆納纏鬥一番,在隆納身上刺了二十多刀,將隆納殺死後,兇手再在妮可的脖子上割了一刀。 檢方在法庭上展示了許多血淋淋的照片,被害者的家屬都忍不住流下眼淚。 為了證實辛普森是兇手,檢方決定在陪審員面前讓辛普森試戴那隻沾有血跡的皮手套。 辛普森先戴上為防止污染而準備的橡膠手套,再試圖戴上皮手套,但是辛普森折騰了許久,都無法將皮手套戴上。 辯護律師馬上指出手套太小,根本不是辛普森的。 後來檢方再請來手套專家,辯論手套在沾到血跡后,可能會收縮一些。 但是在許多陪審員眼中,這一隻血手套實在太小了。 檢方還請來了一位聯邦調查局的鞋印專家,他作證稱在現場收集到的鞋印為布諾馬利的名鞋,規格為十二號,與辛普森的鞋號相同,這一型號布諾馬利鞋全球只有兩百九十九雙。 檢方又請來了微物檢驗專家,試圖證實在現場的微物證據中發現有辛普森的頭髮。 但是辯方認為這些證據不可信,因為在收集及保存證據過程中受到污染。 開審九十二天後,檢方在傳喚了五十八位證人及展示無數證據后終於向陪審員表示,檢方已呈現了所有的證據。 辯方還擊 在檢方完成其證人及證據的呈現后,就輪到辯方向陪審員呈現辯方的證人和證據。 要讓陪審員裁定辛普森有罪,檢方必須向陪審員提出足夠的證據,使陪審員確信辛普森有罪,因而辯方就針對檢方的證人及證據加以反擊。 辯方首先讓辛普森的家人出庭作證。 辛普森的家人作證時稱,在案發的第二天他和家人住在一起,針對前妻被殺一事很傷心,也很驚訝。 接著辯方傳訊了妮可的兩位鄰居,一位在晚上十時二十五分左右經過妮可的住宅附近時,沒有看到任何異常的事物或聽到狗吠聲。 另一位鄰居十分注意時間,她手上往往帶著兩隻手錶,在十時三十三分到三十五分左右她才聽到狗吠,之前整個社區都很安靜。 接著,辯方傳喚另一位證人,他作證說他在十時四十分左右在班迪街妮可住宅附近帶著狗散步時,聽到兩人在爭吵的聲音,其中一個人叫著「嘿!嘿!」幾聲,接著他聽到狗吠聲,再下來他看到一輛白色的越野車往南邊開走。 在交叉盤問時,他猜測其中的一人是黑人。 檢方再問他有沒有可能在四分鐘內從他所在的位置趕到辛普森的住宅,他答說,即使他超速駕車,而且路上沒用紅燈,還是不大可能。 接著,辯方律師請來了原本在洛杉磯一支足球隊擔任過球隊醫生的專家來作證,他檢查過辛普森的身體,認為辛普森患有兩種嚴重的關節炎,並且舊傷累累,快速走路和慢跑都很困難。 檢方再請來辛普森的理髮師,他作證時表示辛普森從來沒有染過頭髮,檢方在微物證據分析時指稱辛普森有染過發的說法不正確,這些微物證據在檢驗時很可能有差錯。 辯方傳喚洛杉磯警察局的現場錄影師出庭。 他承認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三分到辛普森住宅錄影時,並沒有發現地上的襪子,不過他表示他是在警察局搜查以後才到現場錄影,有可能血襪子已經先被收集起來。 但是辯方請來了辛普森的清潔工人,她作證時表示辛普森很講究清潔條理,從來不會亂放襪子或衣服的。 檢方在幾個星期前曾傳喚一大批專家來證明現場上的血跡與辛普森的血型相符,不過,辯護律師也準備了一大批專家,試圖證明洛杉磯警察求功心切,利用各種方法,包括栽贓證據,掩蔽重要物證來掩飾作業差錯等。 辯方請來了知名的化學家,證明血液內含有EDTA(一種錯化合物),因為警方在首次與辛普森面談時曾抽過血,裡面曾用EDTA防凝,從而暗室血跡證據可能受到污染或更換。 曾與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打過交道的聯邦調查局檢驗人員,以及一批知名刑事學家分別作證,表示洛杉磯警方的刑事化驗室過於凌亂,毫無條理,證據絕對有被污染的可能性。 辯方請來的法醫波頓博士在庭上也否定了檢方法醫的分析。 他認為,從死者的解剖資料來看,兩位被害者都曾進行過長時間的反抗,時間可能長達十五分鐘,兇手一定會受傷,而且會有很多傷痕。 白人刑警福爾曼是最早到達班迪街的刑警,他對辛普森住宅情況很熟悉,在案發後,福爾曼曾主動帶其他警員前往辛普森家。 據檢方的證詞,福爾曼曾走到後門的越野車旁,發現車上有血跡,然後爬牆進入辛普森住宅的前院。 後來,他又在屋后的走道處發現一隻血手套。 再加上他討厭黑人,在不同的場合講出了許多仇恨黑人的話。 這一連串是巧合,抑或福爾曼有計劃的栽贓行動?辯方認為福爾曼有可能栽贓陷害辛普森。 在被檢方傳訊作證時,福爾曼堅持自己從來沒有講過任何歧視黑人的話,但是辯方律師所聘請的一位私家偵探發現福爾曼一年前曾與一位作家合作出書,在口述錄音時,他用「黑鬼」這種歧視性的字眼來稱呼所有的黑人。 福爾曼除歧視黑人外,他也嚴重地歧視猶太人和婦女。 他曾在不同的場合以歧視的口氣罵過洛杉磯警察局內部的女性同事,其中包括法官伊藤的太太。 伊藤太太是警察局內職位最高的女性警官,福爾曼以歧視性的語氣罵過她,本來與此案無關,但是檢方害怕伊藤法官因對福爾曼不滿而會讓福爾曼的錄音帶成為證據,而以伊藤法官繼續審理下去將會有利益衝突為由,要求更換法官。 但是,一位法官裁定,伊藤並沒有利益衝突,可以繼續主持審理。 檢辯雙方為了讓陪審員聽到福爾曼的錄音帶而互不相讓,就在此時,辯方決定傳喚我出庭作證。 出庭作證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我應辯護律師之請而趕到班迪街的現場勘查,整整一年後我坐上了證人席,來向陪審員解釋兇案現場。 但是我是在案發後的一個多月才獲准到現場勘查的,所剩的證據十分有限,我只能依賴手上收集到的證據以及警方拍攝的現場照片來分析當時的情形。 我首先向陪審員解釋了鞋印的不同種類,而指出除有布諾馬利牌子的鞋印外,現場還有兩隻沾有血跡,紋路是平行線的鞋印,在隆納和妮可兩人的屍體中間出現了這樣的半隻鞋印,同時在隆納的牛仔褲上也有同樣紋路的鞋印。 我解釋說,這意味著現場有兩位兇手,一位穿著布諾馬利鞋,另一位穿著鞋底紋路是平行線的鞋。 檢方的專家證人後來否定我的說法,聲稱美國沒有鞋底為平行線紋路的鞋。 沒想到在一個多星期後,我收到來自全美各地七十多雙有平行線紋路鞋底的鞋。 我只好在當地召開記者會,展示這些鞋子,並請大家不要再寄鞋給我。 接著,我開始在法庭上示範血跡噴濺形態。 我將一瓶紅墨水倒在白紙上,然後手掌猛拍紙上的紅墨水,一些陪審員沒想到我會出手這麼快,都吃了一驚,接著我又將紅墨水從不同的高度滴到地面上的白紙,來解釋血跡噴濺的形態,我將沾滿紅墨水的白紙拿起來在法庭內走動時,向陪審員展示出不同力量所造成的血跡形態。 當我進行示範時,一位陪審員顯示出十分害怕的神態。 伊藤法官看在眼裡,便開玩笑地對我說,「李博士,我想你讓第六十三號陪審員受驚了。 」那位坐在前排的白人女陪審員聽后不好意思地笑了一笑。 我開始用這些示範結果和現場所收集到的血跡形態進行比對。 我解釋說,從現場這些血跡形態來看,隆納曾與兇嫌長時間的打鬥,並且曾與一名或兩名殺手展開過一番血戰,而檢方卻稱隆納經過極短時間的打鬥即被殺死。 我展示出檢方拍攝的屍體照片,指出他穿著的藍色牛仔褲上的血跡的形狀,有從上往下流的形狀,從而顯示隆納是站著打鬥,腿部流著血。 隆納的隨身物品,如一個信封、一堆鑰匙、一張撕破的紙片、以及一隻呼叫器,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顯示他與殺手打鬥的範圍很大,很激烈。 從照片里的紙片上還可以看到一些血痕,這些痕迹並不明顯,但是經放大后可以隱約看出是一段鞋印,如果收集到這張紙片,就可以找出清楚的紋路,也許,也許還可以在紙片正面及背面找到指紋。 但是,這樣重要的證據卻不翼而飛了,檢方和警方卻不知道其下落。 隆納屍體的照片還顯示出附近的沙土上有一些雜亂的可疑腳印,警方卻沒有收集這些腳印,在幾個星期後我到現場時,這些腳印已被破壞殆盡了。 我又展示出另一張警方所拍攝的照片,照片上顯示出隆納的呼叫器面板上沾滿了血,這血如果不是隆納的,一定是兇手的,但是警方卻沒有化驗這些血跡。 接著展示出來的照片是妮可屍體肩部的血滴。 我向陪審員解釋說妮可已經倒在地上,上面的血滴肯定不是隆納的就是兇手的但是,這樣重要的證據,警方卻沒有收集起來,反而送去清洗掉。 辯護律師接著問及有關辛普森卧室發現的那雙襪子。 我解釋說,在我首次檢驗時,就發現由於警方處理不當,將兩隻在不同地方發現的襪子放在同一個證物袋內,而懷疑這兩隻襪子都可能受到污染。 在第二次詳細檢驗時,我發現血是從襪子的一面滲透到另外一面,這證實我的懷疑。 辯方律師還叫我說明我與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在這宗案件打交道的經過。 我毫不客氣地指責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處理本案的所作所為既不專業又沒有道理。 我舉例說,在檢驗辛普森卧室找到的襪子時,警方叫我和兩位辯護律師在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化驗室,我們都準時到達,但是,警方及檢察官卻故意拖延,讓我們在走廊上足足等了三個多小時,到了十二時四十五分左右才讓我們進入化驗室,進入化驗室時他們又限制時間,聲稱這雙襪子要在下午一點多鐘送到FBI化驗,我們只有二十多分鐘來檢驗這些重要物證。 我原來已受邀到西雅圖演講,臨時改變行程到洛杉磯,沒有帶任何檢驗工具,我在西雅圖時就打電話給洛杉磯警察局化驗室的聯絡員,請求借用警方的設備,當時他們一口答應,並表示將會準備好各種儀器,不料在進入化驗室后,我只有一台十分差勁的顯微鏡,調焦不準,底部不穩,檢察官和化驗員又拚命催促,檢驗工作十分困難。 後來檢方指責我在檢驗時也沒有採取防污染措施。 但是我回答說,這些襪子等證據早已被污染了,就算我穿上太空衣或鋼盔也沒有用。 根據檢方的證據,檢方認為妮可和隆納這兩人是由辛普森一人在短時間內殺死的,但是辯護根據我的證詞指出隆納並非短時間內就被殺死的,而是經過一番較長時間的打鬥,很可能有兩位兇手,此外,警方收集證據十分馬虎,有許多證據都受到污染,檢方證據的可信度值得懷疑。 如果殺了兩個人,殺手一定會滿身都是血,但是警方並沒有找到任何血衣,也沒有找到兇器,再加上如果辛普森拿著血襪子到他的卧室的話,門外有血滴,卧室內有血襪,但是從門外到卧室的白地毯上卻找不到一點血跡,因而我對整個案件的結論是檢方指控辛普森的證據薄弱。 第2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Amohot 推理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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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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