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檢方處理不當,許多證據都自相矛盾,因而辯方認為可能有人偽造證據,用栽贓手法來嫁禍辛普森。 例如,警方有多張辛普森卧室的照片,部份照片並沒有拍到地毯上有一隻帶有血跡的襪子,但是有些照片上卻有這隻血襪子,這些照片的順序也有出入,究竟這血襪子是後來才有的還是原本就有的,一直都沒有合理的解釋。 這隻血襪子的本身也相當奇怪,襪子兩側的血跡竟然一樣,也就是說,血緣是由一側浸透到另一側因而襪子不可能有人穿過。 我仔細研究檢方所提供的每一幅照片,發現有許多重要的現場物證竟然不見了,例如照片顯示出妮可屍體和隆納屍體中間有一張紙條,但是向檢方查問時,他們找不到這張紙。 妮可身穿黑色的無袖短洋裝,肩膀露在外面,現場屍體照片上顯示出肩膀上有七點血滴。 這七點血滴不可能是妮可本人的,因為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及方向來看,這些血滴是在妮可倒地后,有人流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另一名被害人隆納的,那一定就是兇手的,如果證實這些血滴是屬於辛普森的話,那麼他的嫌疑倍增。 當我向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十分驚訝,因為他們當時忘記收集這些血滴,而妮可的屍體在解剖前就進行沖洗,這些血滴都不見了。 檢方檢驗人員程序混亂,處理不認真,更引起我們辯方專家團的關切,因而我們十分重視檢方所檢驗的每一項證據。 為了確定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我們要求檢方提供一些重要證據來重新檢驗,但是檢方千方百計不讓辯方來進行復驗。 以現場血跡的檢驗為例,警方在現場收集到大量的血跡,檢方卻堅持血跡太少而不能分出部份給辯方來檢驗,但是辯方律師據理力爭,因為辯方有權去檢驗檢方的證據是否可靠,最後法官也同意辯方分割出十%的檢體來檢查,同時允許我們到韶瑪化驗室檢驗這些重要證據。 為了確定韶瑪化驗室按照正常程序作業,我帶著另外兩位辯方專家以及一些儀器趕到馬里蘭州。 還沒有到化驗室門口,大批記者已經一早就等候著我們的來臨,外界也和我們一樣,想知道這些血跡究竟是誰的。 但是我們還得不斷地與洛杉磯的法官聯絡,查清楚十%的血跡檢驗所指的範圍,原本份割檢體只需要半個多小時,但是由於檢辯雙方不斷地談判,不時請示法官來解釋他的法令,就這樣拖了七個多小時,到了傍晚才離開化驗室。 沒想到剛踏出化驗室,堅守崗位的記者群還在等候我們出現。 為了安慰這些在烈日下等候一天的記者,也不忍他們空手而回,我便笑著向他們打招呼,簡單地介紹裡面發現的一些情況,並表示仍未開始正式檢驗血跡檢體,雖然只是簡單的幾句話,這些記者都十分高興,工夫總算沒有白費。 在隨後的幾天里,為了確定韶瑪化驗室按照正常的程序檢驗,我花了整整三天時間,每天超過二十多個小時都待在化驗室內,仔細檢驗著每一個細節,三天後回到家,太太發現我瘦了一圈。 在檢查檢方的檢驗證據程序的同時,我們也積極收集自己的證據。 我一直教育我的學生,做為一位刑事科學家,如果證據對自己有利固然要呈現,即使證據對自己不利也要呈現給對方。 我將自己收集到底證據都如實地提供給檢方。 從我收集到的證據來研判,兇案現場有打鬥的跡象,並且除有義大利進口鞋的鞋印外,還有另一隻可疑的鞋印,鞋紋呈平行線,因而很可能有兩名兇嫌。 但是警方和檢方咬定只有辛普森一個人所為,而拒絕我的意見。 儘管如此,我依然將一些有利於檢方的證據提供給檢方,例如檢方並沒有拍攝到辛普森手上的傷口,但是我在辛普森被逮捕前曾替辛普森驗過傷,並拍攝到一些照片,這些照片顯示出辛普森手上有三處傷口,而檢方一直誤以為他只有一處傷口。 後來我拍的這些照片成為檢方呈堂的證據。 第13節種族牌 在我們專心地檢驗物證時,辯方律師也在尋求其他策略,其中之一就是打種族牌。 一九九一年,黑人金恩被洛杉磯警察毆打,附近鄰居將白人警察毆打金恩的情形錄影下來。 後來電視台將這一片段播放出去后,轟動全美,黑人民權團體馬上團結起來,指責洛杉磯警方歧視黑人。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這幾名白人警察被判無罪釋放。 在判決宣布的幾個小時后,洛杉磯發生了大暴動,部份憤怒的黑人居民以暴動方式來表達不滿。 整個洛杉磯地區分崩離析。 兩年後,洛杉磯種族衝突的傷痕仍然沒有癒合。 黑人對警察依然十分反感。 雖然辛普森一案與金恩案件毫無關係,但是辯護律師卻認為可以利用種族之間的衝突來贏得這場辯護。 自己身為一位少數族裔,我反對辯方挑撥離間,利用族裔衝突來替辛普森辯護。 但是辯護律師團打種族牌的決心已定。 妮可和隆納命案是在洛杉磯西部地區發生的,依法可以在當地的法院來審理。 但是當地的居民都是以白人為主,如果在西區的法院審理,絕大部分的陪審員都將會是白人。 但是對於辯方來說,由於黑人對警察不信任並反感,如果有黑人在陪審團內,只要有一位陪審員不認為辛普森有罪,就無法判他有罪。 因而,辯方律師要求將審訊法院改到洛杉磯市中心的法院。 市中心法院附近的黑人居民眾多,選出黑人陪審員的機會甚大。 檢察長賈西提剛開始時對辛普森案穩操勝算,並不認為更改法院會對案件造成什麼影響,便同意辯方更換法院的動議。 由於辛普森要求法院速審,美國憲法也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權要求法庭儘快審理自己的案件。 在一九九四年十月間,伊藤法官傳訊了三百零四位陪審員候選人,開始選擇陪審員。 美國的司法程序規定,被告和檢方都有權參與選擇陪審員於是,檢辯雙方都聘請了選擇陪審員的顧問,以選擇有利於己方的陪審員。 這些選擇陪審員的專家大都是心理學家或行為學家,能從候選人的背景資料及行為中猜測他們對案件的態度。 在法官發出陪審員傳訊通知后,每一位候選人都要填寫一份長達七十五頁的問卷。 問卷上的問題主要是要查明陪審員候選人是否具備資格,如年齡是否滿二十歲,是否聽得懂英語,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犯罪前科等。 選擇陪審員相當重要,如果選中的陪審員同情或憎惡被告,都會影響判決。 因此過濾一些懷有不利於己方當事人的成見的候選人,是辯護律師要面臨的重大問題。 一般來說,被告都喜歡選擇藍領工人、中低收入階層、民主黨人士等,因為這些人比較同情低層人士,而檢方往往喜歡選擇白領階層或僱主、收入較高者、或共和黨人,因為他們比較同情受害者家屬。 而在這個案件中,辯方律師利用洛杉磯暴動及種族衝突事件所帶來的黑人對警察不信任的情勢,偏向選擇一些黑人陪審員。 但是美國的法律規定,在選擇陪審員時不能考慮到種族膚色。 一般來說,選擇陪審員是由法官、檢方和辯方三方共同進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因為候選人有偏見或其它影響公正裁決的因素而排除候選人,排除的人數不受限制。 此外,檢辯雙方都有「無理否決權」來排除候選人,律師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 在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中,雙方律師各有二十次無理否決權;在可以判處監禁的案件中,雙方各有十次,在其它較輕微案件中,雙方各有三次機會。 經過一番遴選,十一月間終於選出了十二位陪審員:八位是黑人,一位白人,兩位拉丁裔,一位是美國印第安人。 他們的年齡都在二十二歲到五十二歲間,其中八位是女性。 由於這宗案件備受矚目,而且檢辯雙方都已投入很多的時間和金錢,法官為避免十二位正式的陪審員有人因為違規而被排除出局,導致陪審員不足而流審,因而決定選出十二位候補陪審員,這十二位候補陪審員中,七位是黑人,四位是白人,一位是拉丁裔。 這些候補陪審員和正式陪審員一樣坐在陪審席上聆聽整個案件,在陪審員被排除出局后就遞補為正式的陪審員。 後來在審訊期間,果然發生陪審員在面談時有隱瞞一些重要資料,或因為有不當的行為等而不斷被排除出局,幸好有足夠的候補陪審員才避免了陪審員不足的問題。 第14節世紀大審判 檢方開球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這宗全球媒體及大眾都關注的兇殺案開始審訊。 由於萬眾矚目,同時美國憲法規定所有的刑事審訊都應受到大眾的監督,法官伊藤原來不讓記者採訪,但是在媒體的法律代表力爭下,他終於同意在法庭內裝設一台遙控式可調焦的攝影機,但是攝影機絕對不能拍攝到陪審員。 檢察官克拉克和達登在開場陳述中指控辛普森有毆打前妻妮可的紀錄,指他是一位佔有慾很強的人,並且慣於只要自己想要就能得到,他不能容忍前妻和別的男人約會,如果是他得不到的,別人也不能擁有,因而當他看到妮可和隆納在一起時,便將他們兩人一起殺害。 辯護律師柯克倫則在開場陳述中叫辛普森展示了他左腿的傷痕,指出辛普森在職業足球賽中多次受傷,運動傷害嚴重,有時走路都成問題,根本不可能同時殺害兩個人。 在結束開場陳述后檢方開始介紹他們的證人和證據。 檢方首先向陪審員說明辛普森毆打前妻妮可的記錄,並在法庭上播放了一段妮可在一九八九年打到警察局求救的電話錄音,以及一張妮可被毆的照片。 接著,檢方傳喚辛普森的好友,前洛杉磯警察局刑警斯普。 他在庭上聲稱在案發後的第二個晚上,辛普森曾跟他說,他曾做了個夢,夢中自己將妮可殺死了。 檢方接著讓死者妮可的姐姐丹妮絲來作證。 在證人席上,她淚流滿面地述說八○年底末期妮可告訴她被辛普森毆打的經過。 在呈現辛普森先前行為的證據后,檢方開始將證人和證據轉向案發當晚的事情發生經過。 義大利餐館的經理證實妮可打電話來查問眼鏡的事情,後來隆納在九時五十分離開餐館,大約十分鐘就可以走路到妮可住家。 妮可的一個鄰居在庭上聲稱她在十時許開始收看晚上十點鐘的報導,約過了十到十五分鐘,她聽到鄰居的狗在大聲吠叫。 妮可的另一位鄰居也在庭上聲稱在十時十五分左右聽到狗吠聲。 住在附近的兩位鄰居作證時稱,他們在溜狗時發現妮可的狗在叫,並且狗爪上有血跡,當時已經過了十時三十分。 後來他們便帶著妮可的狗一起走,誰知這條狗帶著他們來到了案發現場。 看到一名女性躺在地上,地面都是血跡,他們趕緊敲鄰居的門,並跑到路上攔下一輛警察巡邏車。 接著這位巡邏警察在庭上介紹了他所看到的現場情況。 為了讓陪審員對現場有深入的了解,法官還同意了檢方的要求,特別安排了一輛大巴士,由法官帶隊親自到班迪街的現場和辛普森家的現場去查看。 在參觀完現場后檢方繼續提供他們的證據。 刑警梁德在庭上表示,妮可很可能是先被殺害的,因為她並沒有穿鞋,而她光著的腳並沒有血跡,但是附近都有血跡。 這些證據表示辛普森先對他前妻下手,但隆納突然間出現,他便順手將隆納殺害。 接著白人刑警福爾漫出庭替檢方作證。 知道辯方可能會攻擊他歧視黑人的背景,福爾曼在證人席上很鎮定,始終保持著平靜、沉著的風度。 但是辯方律師巴利對他發起一波又一波的攻勢,問他是否認識妮可,是否向別人講過他憎惡黑人,為何要聘請律師替自己辯護等。 接著檢方讓辛普森的朋友卡倫來作證。 他作證時表示,在案發當天辛普森情緒很低落,他們曾一起去麥當勞買漢堡。 但是在晚上九時三十分到十一時間,他並不知道辛普森的去向,他感覺辛普森並不在家。 禮車司機作證稱,他按門鈴時辛普森並沒有應門,他也沒有注意到門外停有汽車。 辛普森的鄰居則作證稱,在九時四十五分散步經過時並沒有看到辛普森的白色越野車。 審訊的進展很慢,過了兩個多月才開始真正涉及現場的證據。 洛杉磯警察局刑事檢驗小組負責該案的檢驗員是一位華裔第二代,名字叫馮丹尼。 他負責整個案件證據收集及檢驗,但是由於他手下工作不力,上級又沒有加派人力支援,許多檢驗都不符正常程序,而被辯方鎖定為重點攻擊的證人。 辯方律師指出馮丹尼在證據收集過程中的記錄前後不一致,有故意替刑警遮掩事實之嫌。 辯護律師舉例說,福爾曼聲稱在辛普森的越野車內發現一些血跡,檢驗人員並沒有化驗這些血跡,卻提供了一份化驗報告。 這位三十多歲的華裔鑒識員有些招架不住,有時被問得啞口無言,有時被辯護律師戲弄,在交叉盤問期間,一位辯護律師拿著一個中國菜盒子,裡面是一些幸運讖語餅,在法庭外四處份發,趾高氣揚地說,「今天我們要HangFung(一語雙關,一意是「絞死馮氏」,另一是附近中餐館的名稱)。 」 第2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Amohot 推理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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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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