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明承認檢方的指控屬實,但他認為他貪污的款項是於大路主謀,挪用的公款也是和於大路一起炒股。 趙東明說,中電租和農發行的4.36億元業務是中電租提供運鈔車,農發行每年支付1億元左右的租賃費,實際上中電租根本不能做租賃汽車的業務,所以就把業務轉給有汽車租賃資質的中國瑞聯電子有限公司,而中電租就坐拿代理費。 趙東明說,購置車輛所需款項只有3億餘元,與租賃費有1億的差價。 於大路提出這筆租賃業務以後要經財政部審批和審計部門審查,於是他和王剛從中瑞聯拿出493萬元,於大路拿了303萬元,其餘的錢他和王剛分了。 2000年5月,趙東明與王剛經預謀后,在負責執行瑞聯公司與農發行的汽車租賃業務中,採取假借支付誠奧達公司諮詢費的名義,使用偽造的誠奧達公司《委託付款通知書》等手段,共同騙取瑞聯公司資金493.14萬元非法佔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間,趙東明在負責中電租公司與農發行汽車租賃業務過程中,為誠奧達公司從租賃業務中賺取諮詢費提供幫助,為此先後收受誠奧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韓冰給予的賄賂款共計112萬餘元。 庭審中,趙東明沒有否認這些犯罪事實,但他強調,這些都是農發行原副行長於大路指使或主謀的,自己系從犯。 但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東明在貪污罪中,事先有預謀,並私刻公章偽造文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在其主動交待的挪用3060萬元公款一事中,依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認定於大路共同參與。 法院認為,趙東明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 因其被羈押后,主動交待了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應以自首論,且所挪用的款項全部退還,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並且其犯罪所得至今未能追繳,本應予以從重處罰,但鑒於趙東明能夠認罪、悔罪,對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亦可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判處趙東明有期徒刑20年。 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9日,中國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剛也接到了法院的判決,王剛因貪污490餘萬元公款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根據法院判決書,2000年8月,王剛與汽車租賃商北京電子租賃有限公司老總趙東明預謀,偽造支付諮詢費,非法佔有本單位資金493.14萬元,趙東明將其中259萬元送給於大路,王剛則分得贓款63萬餘元。 無疑,這起重大商業賄賂案件中,蔡國安等多位企業老總通過向農發行關鍵人物行賄,實現了自己利益最大化,當然,也因此葬送了自己。 學者型高官徐放鳴 2006年11月10日,農發行窩案最終落幕的一刻,其實才是這個案件的最高潮,原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被判刑13年,成為農發行窩案「鳴金收兵」的結尾。 「老徐(徐放鳴)和韓冰(誠奧達公司的負責人)太黑了。 」徐放鳴的落馬是於大路的一句抱怨抖出來的。 儘管只是被界定為農發行窩案之一,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落馬的影響和引起的震蕩,卻遠遠超乎此案,因為徐放鳴是近年來財政部涉案的最高級別官員。 徐放鳴最初被檢察機關注意的是,1997年12月,財政部批准由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租賃汽車給農發行,而中電租是徐放鳴點名推薦的,而且徐放鳴的關係公司為此拿走700多萬元「諮詢費」。 作為三大政策性銀行之一的農發行,其工資決定、固定資產和設備購置等都要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於大路在供述中稱:「因農發行受財政部金融司徐放鳴管轄,農發行與財政部談追加一部分汽車租賃指標,財政部內定給農發行6個億指標。 徐司長問我:『你們汽車租賃商選沒選好?如果沒選好,我可以推薦。 』我認為財政部推薦的租賃商比較可靠,而且是徐司長推薦的,我們以後也方便理順關係。 於是,我就按徐放鳴的推薦選中了中電租和美禾公司。 」後來,由於稅收政策的變化,農發行將整筆業務交給中電租的合資子公司瑞聯公司。 為解決貸款的事情,於大路再次找到徐放鳴。 業務結束后,農發行支付了2000萬元的手續費,徐放鳴的關係公司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拿走了700多萬元。 在檢察機關供述到此處時,於大路不禁憤恨地說道:「老徐和韓冰太黑了。 」 經檢察機關查證,1997年徐放鳴擔任財政部金融司領導時,曾負責審批農發行一份報批租賃業務的報告,而農發行方面的負責人正是於大路。 審批時,徐放鳴首先推薦中電租承接部分租賃業務,隨後又將自己熟悉的誠奧達介紹給了中電租,作為租賃業務的中介公司。 為此,徐放鳴4次收受誠奧達負責人韓冰給予其的109萬餘元人民幣。 現年47歲的徐放鳴是內蒙古赤峰人,1982年自上海財政經濟學院本科畢業后,直接分配進了財政部。 從一名普通的科員,很快成為財政部綜合司工資處處長。 在人才濟濟的財政部,徐放鳴表現突出。 徐放鳴受到賞識主要與其所學專業有關。 徐放鳴是上海財經學院「文革」后復校初期第一批畢業生,當時全國範圍都面臨金融人才的斷檔現象,所以即使在財政部,徐放鳴這種專業金融類本科生已是相當搶手。 正是因為他工作上的突出表現,1998年中央進行機構改革,財政部機構設置作了調整,其中一項就是成立金融司。 在這次改革中,徐放鳴脫穎而出,由商貿司副司長調任金融司副司長,並在2000年轉任司長,年僅42歲。 在社交場合,徐放鳴一直非常低調謹慎。 作為金融系統內的一名重要官員,他很少參加公開的研討會。 作為一位身居要職的官員,在領導、同事和合作者眼裡,他「幹練、敏銳、熟悉業務、有一定的理論功底」。 徐放鳴是公認的學者型官員,出版過大量著作及論文集,諸如《世界貿易組織與農業政策》、《社會保障初論》等。 同時,他擁有高級經濟師的頭銜,他還擔任著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05年碩士研究生的導師。 但無疑的是,徐放鳴擁有巨大的權力。 財政部內部人士則將金融司的職能概括成:對國有銀行和金融機構「有監有管有審批」。 徐放鳴擁有的權力,與其學識一樣令人羨慕,他一直是國內外銀行家追逐和奉迎的對象。 在中國,中央政府是管理各種國家銀行、資產經營公司、國有發展銀行及證券公司的「最大股東」,而徐放鳴所在的部門恰恰代表了政府在這方面的意志。 根據工作分工,財政部金融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貨幣政策及其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統計、分析、評估;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划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訂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指導地方金融機構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等。 徐放鳴晉職不久,即趕上農發行開始組建。 農發行的固定資產和設備購置等事宜,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有人曾笑稱,「行長要換輛車,也得徐放鳴批」。 正是循著於大路提供的線索,圍繞徐放鳴的調查展開了。 2005年6月24日,徐放鳴因涉嫌受賄被執行刑事拘留。 7月1日,檢察院簽發並下達了對徐放鳴的批捕令。 按慣例,徐放鳴這類幹部會經過「雙規」程序,但徐放鳴由北京市檢察機關直接採取強制手段。 此後,經反貪部門的偵查,又經兩次退偵,兩次延長審查期限,檢方終於在逮捕徐放鳴一年多后,對其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鳴利用其先後擔任財政部商貿金融司副司長、國債金融司副司長主管金融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誠奧達公司的經營提供幫助,並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韓冰分4次給予的20萬元人民幣,10.8萬美元的賄賂,摺合后總計人民幣109萬餘元。 1999年至2000年,徐放鳴還收受他人賄賂12.8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05萬餘元。 2006年9月15日,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身著囚衣,被押上法庭。 法院認定,徐放鳴在任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利,並受賄214萬餘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徐放鳴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慎重審理,鑒於徐放鳴的犯罪後果沒有給國家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在偵查期間已經追繳部分受賄款項,在二審期間徐放鳴的親屬又積極代為退繳全部剩餘受賄款項,且認罪態度較好等具體情節,可對其再予從輕處罰,依法予以改判。 2006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徐放鳴有期徒刑13年。 金融高管落馬的切膚之痛 隨著涉案人物相繼受審和判決,農發行窩案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是該案所反映出的問題並沒有因司法懲處而終結。 金融高管問題頻發顯然不是中國銀行業改革的必然產物,但毋庸諱言,這些事件的發生說明中國金融業存在一些問題。 金融高管出事,從表面上看是一個金融腐敗問題,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什麼樣的人才放心讓他們看管國家「錢袋子」? 金融高管頻頻出事,暴露出我國金融界傳統的人事任免機制存在問題。 眾所周知,中國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場選擇而是由組織任命的。 因此這些高管更多的是對上級組織而不是對所在銀行負責,這便造成個人權力過大,缺乏市場的有效約束監督。 市場經濟條件下真正規範和有效的用人機制是:在市場上選拔人才,以市場方式對待人才。 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銀行業改革必須進行人事任免制度創新。 金融高管落馬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 中國的金融高管頻頻出事,不能抹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已經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貪污受賄、弄虛作假,仍是當前我國金融界的弊病之一。 在這樣一種大環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獨善其身,腐敗現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 這裡固然有中國銀行業整體改革滯后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 只有競爭的市場,才能孕育出優質的商業銀行和銀行家。 因此,必須改進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銀行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政府要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去積極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近年來,金融大案頻頻發生,銀行高管接二連三落馬,部分銀行內部管理鬆弛、有章不循的混亂局面暴露無遺。 2006年陸續宣判的農發行窩案、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受賄案,更讓人們認識到金融犯罪之猖狂。 根據北京檢察機關的調查,近年「窩案」、「串案」主要發生區域指向金融、財政、交通、電信等行業。 金融等行業「窩案」、「串案」多發為「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提供了註腳。 一些位高權重的腐敗分子「紮成堆」、「抱成團」,問題越來越嚴重,他們「利益均沾」、「互相掣肘」、「披著合法外衣」的手法使案件的查辦越來越艱難。 近年來,在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毯式的排查中,一批金融案件浮出水面。 中國銀監會官方網站2006年11月披露,僅僅2006年1月到9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處理涉案人員744人,有110人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高管犯罪行為大多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和本世紀初的幾年,而這正是國有商業銀行轉型的關鍵階段,國家開始賦予各商業銀行運用信貸資金的充分權力,而與此相適應的監管體制和銀行內部治理機制卻未完全到位。 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金融大案,顯示了中國銀行業這段特殊的歷史時期的案件特點。 從某種意義來說,我國銀行的高管與一些政府管理機構的官員無異,個人的絕對權力過大,產生尋租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計劃經濟時代銀行按行政區域設置,國有銀行帶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銀行的高管為「高官」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並沒有完全解決。 最近,國務院在對農發行業務範圍拓展申請的答覆中,特別要求農發行必須首先搞好內部體制改革和管理。 這是非常及時的,內部問題不解決,事後的懲罰只能是「屢懲屢犯」。 目前,中國金融行業必須從體制上產生讓金融家主動為國家著想的原動力。 只有如此,才能為防止金融家群體的「塌方」尋找到一條出路。 於大路的懺悔書 第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Amohot 推理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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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國大案2006》
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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