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斷那支手槍是否仍然留在依蘭島上之前,必須首先判斷那凶犯在成功地殺死趙海恒之後究竟是如何離開海島的。 那凶犯離開依蘭島的途徑可能有以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盜取或租用了本島的某艘漁船,第二種方式是,他可以駕駛某艘快艇來到島上,行凶後又駕駛該快艇迅速離開,而第三種方式則是乘坐晚上9點鐘的最後一班輪渡。 既然警方對依蘭島上所有漁船都進行了相關調查,可以肯定案發當晚沒有任何一艘本島漁船離開了依蘭島,因此,第一種逃離方式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 但是第二種逃離方式呢?那凶犯會不會是在當日下午或傍晚乘坐某艘快艇秘密來到依蘭島,在行凶後又駕駛同一艘快艇迅速逃離了呢?由於本地區各企業及機構擁有的快艇數目眾多,大概不少於八、九百艘,如果一一進行詳細調查,不但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也將會耽擱很長時間,而且未必能夠調查准確。 然而,姚麗萍當晚受傷後,拖延至9點35分才打電話求救這一事實告訴我們,那凶犯很可能並沒有乘坐快艇往返依蘭島,而是采取了第三種方式:乘坐輪渡。 為什麼能夠如此判斷呢?倘若那凶犯有一艘快艇,他在行凶殺人後理應盡快駕駛快艇離開案發現場。 既然法醫判斷趙海恒的死亡時間是晚上8點至8點30分,那麼,在9點鐘之前,凶犯應該有足夠的時間逃離依蘭島而抵達某個安全地區,因此,姚麗萍即使是9點鐘打電話報警對凶犯也沒有任何風險,她為什麼還要忍受流血的痛苦、在那黑暗的沙灘上苦苦等到9點35分才打電話求救呢?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判斷,那凶犯很可能是乘坐輪渡離開了依蘭島。 倘若凶犯在行凶之後果然是乘坐輪渡離開了依蘭島,那麼,他理應不曾將作案時使用的手槍帶走。 為什麼如此推斷呢?既然他讓姚麗萍在9點35分再打電話報案,他便有足夠的時間離開,為什麼不能夠安全地將槍帶走呢?將那作為殺人凶器的槍帶到遙遠的外地扔掉,豈不是更加安全嗎? 凶犯雖然關照姚麗萍在9點35分以後再打電話報警,但他也應該顧及到另外一個可能發生的情況:由於當天晚上月光皎潔,可視度較好,萬一在9點35分之前有什麼遊客因為偶爾的機遇而碰巧逛到了八角亭附近,發現了兩個人躺在地上,必定會立即打電話報警。 警方在接到報警後理應立即行動,一方面將會分別在依蘭島的碼頭上以及海峽對面大羅灣的碼頭上進行封鎖搜查,另一方面可能會通知海警,在依蘭島附近的海域裏進行巡邏,重點搜索離開該島的任何船只。 而如果那凶犯的確是通過輪渡碼頭離開海島的,而當時又把槍揣在懷裏,豈不是自投羅網?他既然在作案時間方面進行了周密的設計,必定會想到這個可能的危險後果。 因此,他在成功地將趙海恒殺死後,理應立即將那槍藏在了什麼地方,或是扔在了附近的海域裏,而絕不會帶在身上。 而至於被搶的首飾,大概也被他同時藏在某處或是扔掉了。 在可能危及自己安全的情況下,他理應不會因小失大。 陳子明的第三個觀點是:凶犯的原初目的就是謀殺,而並非是由於在搶劫過程中遭遇反抗而偶然演變成的誤殺。 倘若此案一開始本是一起簡單的搶劫案,後來因被害人的反抗才演變成殺人案,那麼,作為搶劫案的案犯,他理應蒙面作案。 可是,根據姚麗萍的供述,她清晰地看到了凶犯的容貌,警方甚至於根據她的供述而進行了模擬畫像。 倘若凶犯的原初目的是搶劫財物,為什麼他一定會蒙面作案呢?因為這兒的環境特殊,他即使是能夠成功地搶奪財物,但是他卻未必能夠迅速逃離。 凶犯作案後必定會以盡快的速度逃離依蘭島,按照上述分析,凶犯很可能是乘坐輪渡離開了海島。 按照法醫對屍體的檢查結果,趙海恒的死亡時間是晚上8點至8點30分,也就是說,案發時間發生在晚上8點多。 倘若凶犯真的是乘坐輪渡逃離海島,而下一班輪渡的開船時間為9點,因此,倘若凶犯的原初目的是搶劫,而被搶者事後報警,又能夠識別他的容貌,他又如何才能夠安全逃離本島呢?但如果他蒙面進行搶劫,只要他將所搶財物妥為收藏,他身上既無所搶財物,又無槍支,警方就很難找到他了。 況且,凶犯向死者發射的兩槍皆欲致其死亡,其中一槍從心髒邊緣處擦過,另一槍直接命中心髒。 倘若其本意是搶劫,即使是使用槍械,其目的也僅僅是恐嚇對方,至多也不過是使對方失去反抗能力,而不至於害人性命。 因為,凶犯應該知道,單純的搶劫案與命案之間孰輕孰重。 因此我得出初步結論,倘若凶犯真的不曾蒙面,那麼此案絕非單純的搶劫案,而應該是謀殺!既然他成功地殺死了趙海恒,理應順手殺死姚麗萍而達到滅口的目的,可是姚麗萍僅僅是受了一點兒無關緊要的輕傷,這就告訴我們,凶犯與姚麗萍之間可能具有某種特殊的關系。 但究竟姚麗萍是不是與那凶犯共同策劃並實施了這次凶殺呢?或者她只不過是認識那凶犯而已、然而卻不曾與他共謀呢?這將有待於進一步的調查。 現在我們尚無法斷定她與那凶犯的關系,但是,倘若她只不過是認識那凶犯而不曾與他共謀,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她在親夫被殘忍地殺死後卻仍然寧願保護那凶犯呢?這兒只存在著兩種可能:其一是,那凶犯與她的某個至親有關,倘若那凶犯被抓獲,她的那位至親也將受到牽連。 其二是,她有著某種不得已的苦衷而不得不緘口。 陳子明的第四個觀點是:關於凶犯的體格與外貌,決非如同姚麗萍所描述的那樣。 姚麗萍之所以對凶犯作如此描述,其目的就是企圖誤導警方,從而保護凶犯。 因此,凶犯的真正外貌理應與姚麗萍的描述大致相反,我們現在可以初步推測如下: 他體格並非特別強壯,而其身材也並非高大,至多也不過是中等身材。 至於他的面孔,應該比較細嫩,沒有多少胡須,屬於所謂的小白臉之類。 由於案發至今已經過去了不少時日,相關證據難以查找,而唯一可能存在的證據便是凶犯所使用的手槍。 倘若上述推測不錯,那手槍理應還在依蘭島上的某個秘密處所,或是海島周圍的海水中。 下一步,警方應當全力以赴尋找那把手槍! 聽完陳子明的推理分析,李遠帆與任海濤大驚失色、面面相覷。 本是一個毫無頭緒的案件,在子明老師那極富於邏輯性的推理分析下,竟豁然變得如此簡單而明朗! 第六章 9月15日上午,警方對依蘭島的重點相關地區進行了全面的地毯式搜索,搜索範圍主要集中在從西海岸的八角亭附近到輪渡碼頭一線的周圍區域。 因為根據陳子明的估計,凶犯在成功地將趙海恒殺死後,他理應直接前往碼頭,以便盡快離開海島。 從八角亭附近到碼頭,大約有20分鐘的路程。 倘若凶犯在8點半之前完成了凶殺,他必定及時前往碼頭。 因此,他可能將手槍順道藏在或扔在沿途的什麼地方。 為了達到更好的搜索效果,李遠帆從市公安局調來幾名專職的馴犬員,並帶來五只警犬。 據馴犬員估計,由於凶犯幾天前剛剛使用過那支手槍,火藥味具有較強的吸附性,短期間內尚不可能完全散去,即使是凶犯將那凶器用塑料布包裹起來,再埋在地下,警犬也應該能夠聞得出來。 人的鼻子比較短,其中只有一塊肌肉,進出氣流共用同一個通道;可是犬的鼻子比人長得多,其中有三塊肌肉可以控制氣道,出氣與進氣可以經由不同的通道,不至於混淆。 因此,警犬的嗅覺功能大大強於人類。 可是,一整天的搜索並未取得預計的效果。 既然如此,基本上可以判斷,凶犯並不曾將那作為凶器的槍支埋在島上。 9月16日,李遠帆率領刑警們在海岸附近進行了打撈。 一天下來,仍沒有任何結果。 難道凶犯已經將那槍支隨身帶離海島?難道陳子明的分析是錯的? 陳子明認為,偵破案件與打仗一樣,正如兵法所雲,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我們在偵破案件的過程中,必須正確估計犯罪嫌疑人的性格與智力。 在此案中,倘若那凶犯是一個粗疏而魯莽之人,他就完全有可能將凶器帶離海島。 可是,案情細節告訴我們,那凶犯應該是一個比較工於算計之人,既然如此,他就不可能犯這樣簡單的錯誤,他一定不會將凶器隨身帶走,否則將會大大增加他自身的危險性。 因此,他必定是將凶器留在海島之上。 現在的問題僅僅在於,他究竟將那凶器丟在了哪兒。 在陳子明的堅持下,9月17日,李遠帆加大了搜索力度。 李遠帆站在海邊,挑選了一塊與54式手槍重量相仿的石頭,盡力扔向大海。 即以此距離為度,繼續進行廣範圍的打撈。 為了盡量加快打撈進度,島上村委會又發動了十餘艘小型漁船參與打撈。 功夫不負有心人,就在離碼頭不太遠的某處,在距離海岸大約20餘米的海水中,一把手槍終於被打撈了上來。 根據手槍上的鏽跡可以初步判斷,該手槍被扔進大海的時間應該是幾天之前。 那是一支54式、7。 62mm手槍,槍長196mm,槍管長116mm,槍高128。 5mm,重850克。 根據該槍的式樣、尺寸、及工藝,初步可以判斷這是一把由正規軍事工廠生產出來的54式手槍。 既然是由正規廠家生產出來的槍支,根據槍號就應該可以查出,該支54式手槍原先是屬於哪個部門、屬於具體哪個人。 可是,令大家遺憾的是,該槍的槍身上已經沒有了任何符號,槍號已經被徹底地銼平了,甚至連一絲兒印跡也沒有留下! 盡管槍身上已經沒有了槍號,但是有一點仍然必須首先查明,該槍究竟是不是用來殺死趙海恒的凶器? 根據子彈的表面特征,可以准確地判斷該子彈是由哪支槍發射的。 每支槍的內壁都刻有螺旋狀的溝槽,可使子彈快速旋轉,從而提高射擊的准確度。 槽與槽之間的凸起稱為陽膛線。 子彈的直徑比槍管內壁略大,所以陽膛線就會沿著子彈的彈身劃出明顯的溝痕。 由於每支槍的陽膛線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所以根據子彈上溝痕的微細結構就可以判斷出它究竟是由哪支槍發射出來的。 9月18日上午,市公安局刑偵實驗室經過檢測後確定,該槍正是依蘭島八角亭殺人案中所使用的凶器,現場發現的那三顆子彈皆由該槍所發射! 第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Amohot 驚悚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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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明探案: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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