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正月,皇太後崩。 夏,旱,禁酤酒。 秋九月,蝗。 有星孛於西北。 戊戌晦,日有蝕之。 立皇子乘為清河王。 四年春三月,起德陽宮。 禦史大夫綰奏禁馬高五尺九寸以上,齒未平,不得出關。 夏,蝗。 秋,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 十月戊午,日有蝕之。 五年夏,立皇子舜為常山王。 六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秋八月己酉,未央宮東闕災。 更名諸侯丞相為相。 九月,詔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 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複生。 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朋党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 有罪者不伏罪,奸法為暴,甚亡謂也。 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 十二月,改諸官名。 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春三月,雨雪。 夏四月,梁王薨。 分梁為五國,立孝王子五人皆為王。 五月,詔曰:「夫吏者,民之師也。 車駕、衣服宜稱。 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 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閭裏,與民亡異。 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千石至六百石朱左。 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閭巷亡吏體者,二千石上其官屬,三輔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禦史請之。 」先是,吏多軍功,車、服尚輕,故為設禁,又惟酷吏奉憲失中,乃詔有司減笞法,定棰令。 語在《刑法志》。 六月,匈奴入雁門,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馬。 吏卒戰死者二千人。 秋七月,辛亥晦,日有蝕之。 後元年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 人有智愚,官有上下。 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 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欲令治獄者務先寬。 」 三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中二千石、諸侯相爵右庶長。 夏,大-五日,民得酤酒。 五月,地震。 秋七月乙巳晦,日有蝕之。 條侯周亞夫下獄死。 二年冬十月,省徹侯之國。 春,匈奴入雁門,太守馮敬與戰死。 發車騎材官屯。 春,以歲不登,禁內郡食馬粟,沒入之。 夏四月,詔曰:「雕文刻鏤,傷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 農事傷則饑之本也,女紅害則寒之原也。 夫饑寒並至,而能亡為非者寡矣。 朕親耕,後親桑,以奉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不受獻,減太官,省徭賦,欲天下務農蠶,素有畜積,以備災害。 強毋攘弱,眾毋暴寡;老耆以壽終,幼孤得遂長。 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 縣丞,長吏也,奸法與盜盜,甚無謂也。 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 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 五月,詔曰:「人不患其不知,患其為詐也;不患其不勇,患其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厭也。 其唯廉士,寡欲易足。 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眾。 有市籍不得官,無訾又不得官,朕甚湣之。 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 秋,大旱。 三年春正月,詔曰:「農,天下之本也。 黃金、珠玉,饑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為幣用,不識其終始。 間歲或不登,意為末者眾,農民寡也。 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 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 二千石聽者,與同罪。 」 第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Amohot 驚悚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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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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