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初中的時候,確實有過夢遊的前科,當時也是在半夜,我摸進宋佳的房間,舉著一只花瓶站在她床頭,幸虧爸媽發現的及時,我爸一嘴巴把我給扇醒了。 夢遊症再度複發,而且,這次真的殺了人?! 「李隊長,我請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 」側著臉,我看見一個清秀女警,對一領導模樣的中年警察說。 中年警察點頭,押著我的警察伸手進我口袋,掏出鑰匙和手機,交給女警,媽蛋的,手法比賊都專業! 「帶走!」 我被押下樓,押進一帶鐵欄杆的警用面包車,拉到派出所,關進小黑屋。 咣當!鐵門關閉的聲音很大! 我工作的事務所,是一家偵探事務所,大學期間攻讀的是法律學位,所以我並沒太過慌張,坐在地上,冷靜思考。 現在的問題,要比鬧鬼更嚴重,涉案,刑事案件,強間加故意殺人,一旦罪名落實,死刑肯定是逃不脫的。 但是,如果是夢遊殺人的話,我並不需要負法律責任!我把昨晚所有細節回憶個遍,開始博弈案情,尋找對我有利的因素。 夢遊殺人雖然不犯法,但是判定夢遊本身,則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關於夢遊殺人被判無罪,世界刑法史上的案例少之又少,我又不是經常夢遊,也沒有病曆證明,想靠這個翻案,很難。 還得從案件本身入手。 據我所知,即便是夢遊,其內容與真實發生的事件,也具有很大關聯性,不至於相悖很多,比如,在昨晚我的夢境中,環境與我家格局高度一致,這點很關鍵。 我與死者雖然住樓上樓下,但死者住1306,我住1205,她是兩室一廳,我是一室一廳,戶型不同,格局自然不同,所以,我可以肯定,夢遊發生在我家,而不是她家! 也就是說,昨晚,我並沒上過13樓! 警方的初步判斷是,昨晚半夜,我乘坐電梯上了13樓,敲開死者房間的門,將其奸銀後,摁在浴缸中溺死,所謂證據,就是在電梯的監控錄像中,看見身影與我相似的人,從十二層上了十三樓,這也是他們現在唯一的證據。 當然,那個女警察拿了我的鑰匙,去搜查我家,也許會發現其他線索。 但是這並不能將我落罪,除非警方可以找到更關鍵的證據,比如,死者體內殘留我的某種液體,但我清楚地記得,昨晚因為怕那女鬼懷孕,我並沒有射在裏面,而是射在了洗手台裏,用水沖掉了,所以他們並不能拿到我的精樣。 想到這裏,我安心了些許,不管是不是我做的,至少,暫時不會被處以極刑!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沒上過十三樓的話,那真正的凶手是誰? 監控裏的那個男人,為何要從十二樓上十三樓?完全沒道理啊!這是個新開發不久的小區,住戶不多,十二樓只有我一個人住,警方肯定已經掌握這一點,所以,我一說自己是十二樓的,他們立馬逮捕了我。 冥想了五分鐘,我突然一驚,會不會是,案發現場,並不在十三樓,而是在十二樓?!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一切就都能解釋得通了! 午夜,我乘坐電梯上樓,敲開了死者的門,死者與我走樓梯下樓,來到我家,我欲與之發生關系,她拿刀反抗,被我強上,之後,我將其溺死在自家浴缸中,又走樓梯,把她背上十三樓,在她家浴缸裏放水,造成她溺亡的假象!慌亂間,我忘記把她遺落在我家的黑色絲襪藏起來,結果,它成了這樁罪案至關重要的證據! 想到這裏,我不禁汗毛倒豎!排除一切靈異因素之外(警方肯定不會相信),這幾乎是唯一的解釋了!而且,現在作為證物的絲襪,應該已經在警方手中,只要從絲襪上成功提取到死者的表皮細胞(只要穿過,肯定會殘留),就可以給我定罪! 天啊!太可怕了!原來,真的是我做的! 等等,好像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我不是神經病,一個思維正常的人,殺人肯定是有動機的,我的殺人動機是什麼?昨晚明明是她先要殺我,但是被我給那個之後,我們相談甚歡,很開心啊!我為什麼要殺她?在我的記憶中,完全沒有關於殺她的內容,洗鴛鴦浴之後,她離開我家,我回到床上,一直睡到天明。 可是,這是我的夢境啊!怎麼證明這是真的呢?對了,紅衣女給我的絲襪,還在我家裏,那老頭說,我得隨身攜帶那物件,才能免血光之災!難道這回我真的躲不過去了麼? 剛想到這裏,小黑屋的門開了,兩個警察把我帶出,帶進隔壁的房間,房間中間擺著一張長方桌,一側是四條腿固定在水泥地上的金屬椅,另一側是兩把木椅,警察讓我坐在金屬椅上,解開我的手銬,馬上又銬上椅子扶手,這應該是審訊室。 還好,沒給我上腳鐐,畢竟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其實,他們在沒有確鑿證據之前這麼對我,按照法律條款,我完全可以控告他們,可是現在局勢不明,我覺得還是消停一點比較好,敵不動,我不動,先聽聽他們怎麼說。 兩位警察出去,留我一個人在房間裏,門邊有一扇黑色的玻璃窗,可能是單面透視的監視窗,就是在外面能看到裏面,裏面看不到外面那種,電影裏經常有演。 我佯裝鎮靜輕松,左手食指在扶手上有節奏地敲著,這在心理學上,反饋出來的是一種正向的抵觸情緒,明明白白地告訴對方,我不服! 約莫半分鐘後,審訊室門打開,進來一男一女,都見過,男人是那位李隊長,女人正是拿了我鑰匙和手機的小女警,胸蠻大的! 第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Amohot 驚悚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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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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