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個事業上的天才男人,在處理生活問題上近乎弱智的大男孩兒,千錯萬錯就錯在沒有及時止住那些謠言。 比如王菲的父母竟然讓第三者和兒子住在家裡;比如王菲父親一個電話刺激了姜岩加速了姜岩的自殺;比如姜岩死後王菲不簽字,還要若無其事地上班,繼續和'小三'打遊戲,吃飯甚至說笑;接著,在妻子出殯當天被傳到網上和'小三'兩人手牽手逛街的照片。 這些未經核實並且被王菲認為虛構和偽造的帖子,實實在在觸痛了人們的道德神經。 我們的社會沒有那麼高的寬容度,試想,妻子死了,作為丈夫連兔死狐悲都不願表演一番,還是男人嗎? 而姜岩的自殺無疑喚起了人們對弱者的同情,喚起了人們對一種美德的嚮往,這種現代人久違的美德叫忠誠。 在網路中議論紛紛的同時,"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在艱難進行中。 因為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受理此類網路侵權。 受理該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首次開庭后,發現案情複雜,遂將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的簡易程序升級至合議庭審理的普通程序,還在2008年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聯網、法學專家在內的研討會。 繼"人肉搜索第一案"在京三度開審后,7月9日召開54名法官聯席會議。 在研討會上,主審法官提請與會高級法官主要就3個關鍵問題進行了研討: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侵犯之間的關係;二是網站對網友的不當留言有無監管義務及承擔責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與隱私保護的限度。 與會法官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交鋒。 法官們表示,該案例的處理難點在於隱私權與公民權利保護之間的價值取向,在處理這起案件時,應考慮案件處理結果對於網路的健康發展與引導產生的影響,以及公民權利保護的影響,應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國內因"人肉搜索"引發的事件不在少數。 例如2006年的"銅須事件"、"虐貓事件",2007年的"辱師事件"。 "人肉搜索"將當事人的相關隱私肆無忌憚地公佈於網上,並且往往伴隨著網上、網下對當事人的辱罵,因而,"人肉搜索"幾乎就是"網路暴力"的代名詞。 但事實上,"人肉搜索"並非"網路暴力"那麼簡單,要不法院不會如此慎重,專家之間也不會產生分歧,網民也不會提出"搜索壞人怎麼能算網路暴力"的質問。 "人肉搜索"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監督權、批評權的體現。 網民在網上將涉嫌違法、違紀或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和事件以及相關信息公布在網上,進行評判。 如果行使得當,有利於社會進步,也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實現。 但這種監督與批評不能過當,否則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誹謗"。 在本案中,就有對網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賢妻"、"王菲由其妻包養"等事實能否成立的激烈辯論。 網站一般應當在當事人要求其刪除信息時,及時刪除,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 這種責任承擔,要求網民對自己的發言必須負責,以求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保護中得到平衡。 "誹謗"還涉及網民根據其他網民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評論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在各國"誹謗法"實踐中,有"公正評論免責"的原則,只要是根據公開正式的報道進行的評論,並且沒有侮辱他人,評論者就應當免責。 但網民僅僅根據他人提供的網上信息,就輕率地作出一番評論,不應享受"公正評論免責"的保護。 因為網上發表信息很隨意,評論者沒有進行核實就進行輕率評論,事實上擴散了影響。 當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是虛構的,那麼評論者當然不能免責,否則,公民的名譽權隨時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侮辱罪"。 在一些事件中,網民往往會出現肆意辱罵當事者的一邊倒情形,不是根據事實本身進行評判,而是對當事人的人格進行侮辱,這無助於公共利益的實現,也容易培育社會暴戾氛圍,並不是公民行使正當監督權的體現,這在任何社會都不能容忍,網民採取這樣的方式,不管事實如何,都是侵權,網站不及時刪除這樣的帖子,就是失職,應當承擔責任。 "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問題,是可能侵犯當事人隱私權。 在本案中,被告律師認為,相關網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網路上已經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認為是"隱私",但原告律師並不認同,因為在"人肉搜索"中,一些網民將當事人屬於隱私的信息傳至網上。 事實上,當事人的手機號碼、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信息,只要是當事人不願意在大範圍內公開的,都算"隱私"。 但對這些信息,如果當事人自願或他人得到當事人許可而公布在網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隱私"。 不過,要是通過相應的授權才能查看,或者要通過特殊技術才能獲取的,也算侵犯"隱私"。 其次,網民將網下小範圍知曉的他人個人信息公布在網上,應該視為侵犯個人隱私,而其他網民或網站明知或應當知道這些個人信息非自願公布,而是他人惡意公布或轉載,也應視為侵犯隱私。 在國內風頭正勁的"人肉搜索"在英國的華人社區中也進行得風風火火。 據報道,英國警察在紐卡斯爾市的一所公寓內發現了兩具華人屍體,但時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 此案之所以能迅速偵破,就是因為警方把英國華人學生在網路論壇上針對此案的討論和"人肉搜索"的結果當做了偵破案件的信息來源。 國內有消息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責任。 "人肉搜索"泄露公民隱私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所以希望通過法律對這些副作用加以防範,是合乎情理的。 但是這種防範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責任"的方式實現?或者說,是否已到了不訴諸刑法就不可解決的地步? 首先,"人肉搜索"只是一種信息收集行為,並不必然構成對他人權益的侵犯,也並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後果。 比如,"人肉搜索"利用得當,還可以幫警方破案。 其次,我們必須認識到,涉及名譽權、隱私權方面的法律關係,一般來說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因而侵權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責任。 當然,如果"人肉搜索"對於公民名譽權、隱私權的侵害嚴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管轄的範疇,構成刑事責任。 可問題是,我國現行的刑法早已有專門針對這一情況的條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場關於"人肉搜索"的網事爭議,在現實中來得有點突然。 爭議源於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此次提交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對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亮出"狠招",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朱志剛在分組審議時說,"網上通緝"、"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同樣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更為嚴重,因此建議將"人肉搜索"行為在刑法中予以規範。 這段發言馬上被媒體爭相報道,並在各大網站引起網友們的激烈碰撞。 該不該立法規範"人肉搜索"?早在數年前就有法律意識較強的網友討論過,可這次建議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之口,而且主流媒體大加報道,很是搶了一把眼球。 至2008年8月29日會議閉幕,此事尚未定論,"人肉搜索"納入刑法其實八字還沒有一撇。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此事的關注就此打住,各種網上的"人肉搜索"請求仍然如火如荼…… 有評論認為,網路中的某些失控行為,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公眾在現實生活中知情權、監督權等權利極度匱乏。 有人這樣說過:"一旦面對網路上虛虛實實、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時,人們紛紛披上網路匿名的隱身衣,興高采烈地對當事人肆意討伐。 在狂熱參與的同時,體味網路帶來的片刻虛幻的權利。 "在這樣的氛圍之下,形成了人人參與,卻又人人無責的社會現象。 侵犯隱私、助長網路暴力,幾乎是"人肉搜索"面臨的最主要的"指控"。 主張刑法調整"人肉搜索"者認為:網上通緝已經超出了道德譴責的範疇,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益。 天涯網友tyw1984623說,"人肉搜索"和打小偷一樣是私刑,嚴重影響法制的進步。 被"人肉搜索"而嚴重影響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許正為自己曾經的言行付出難以想象的代價。 如幾年前被聲討的"虐貓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沒有走出心理陰影,"沒有一個人願意和她說話,父母也終日唉聲嘆氣"。 而廣州市知名律師朱永平表示,既然這次將"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列入刑法修正案提交審議,那麼就需要有相應的司法解釋,看看什麼屬於"公民個人信息",手機號碼算不算個人隱私?婚姻狀況算不算?犯罪記錄又算不算?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是什麼?這些在目前都處於模糊地段。 如果界定清楚了,有"人肉搜索"版塊的網站則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人說,"人肉搜索"體現了一種徹底的信息民主,網上人人平等,人人參與,信息共享。 何況網上搜索大多針對多數網民眼中的"壞人",似乎也代表著一種道義力量,"一些技術或是現象的出現,其本身並無好壞之分,關鍵取決於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有時,'人肉搜索'比公安破案還快。 "有人說,網民將涉嫌違法、違紀或者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或事件以及相關信息公布在網上,由網民們自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也有利於社會的進步,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過於"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對將之納入刑法,理由是對他人進行造謠、誹謗的,有誹謗罪;對於在網上、網下進行辱罵、騷擾的,有侮辱罪;對於侵犯他人隱私的輕微行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也不需要動用刑罰這種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隱私情節非常嚴重時,才可能要由刑法來制裁。 但是,這個"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呢?是造成了當事人自殺、自殘或者精神失常的後果,還是其他什麼呢? 儘管人們已經開始普遍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變成網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採用刑法約束之卻仍是難上加難。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網路暴力第一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張樂奕和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構成對王菲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判令上述兩被告刪除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兩網站上的相關文章及照片,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函,並分別賠償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證費,王菲總計獲賠9367元。 與此同時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刪除了相關內容,被判免責。 同時,法院針對此案暴露出的網路監管問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個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關係屬個人隱私範疇。 張樂奕和大旗網將此事實在網站上進行披露,並將網頁與其他網站相鏈接,擴大了該事實在互聯網上的傳播範圍,使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得以知曉,張樂奕、大旗網的行為構成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 張樂奕對王菲的婚姻不忠行為持否定、批判的態度。 其在網站上披露此事實和王菲的個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對象已超出了相對特定人的範圍,而且應當能夠預知這種披露行為在網路中可能產生的後果。 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單位等信息被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披露后,成為網民知曉其真實身份的依據之一,引發了眾多網民的批評性言論及不滿情緒,乃至形成了爆發和蔓延之勢。 因此,張樂奕、凌雲互動公司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亦構成了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 張樂奕、大旗網披露王菲隱私后,在造成眾多網民在不同網站上持續發布大量批評和譴責性言論的同時,引發對王菲的"人肉搜索",並逐步演變成對王菲進行密集的、長時間的、指名道姓的謾罵,甚至發生了網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張貼、刷寫侮辱性標語等極端行為。 張樂奕和大旗網的披露行為對王菲的影響已經從網路發展到現實生活中,不僅嚴重干擾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會評價明顯降低,故構成對王菲名譽權的侵害。 對於王菲主張的大旗網存在誹謗一節,法院認為因王菲婚外情屬實,且大旗網的相關言論是姜岩家屬的陳述,故不能認定其對王菲構成誹謗。 法院在判決中同時指出,網站、網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應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對於天涯社區的起訴,法院認為天涯社區的論壇上每天都會有大量網民留下海量信息。 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天涯社區的管理者,依法制定有上網規則,並對上網文字設定了相應的監控和審查過濾措施;但中國文字的豐富性、多樣性以及網路語言的不斷更新變化,使得網站不可能將所有不雅言辭均納入監控範圍;根據現有通常的網站管理方式和技術手段,網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對所有網友的留言進行事前逐一審查。 因此,網站管理者的監管義務應以確知網上言論違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在確知的情況下如果放任違法或侵權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則構成侵權;而及時履行刪除義務的,則不構成侵權。 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訴前已將相關文章及回帖刪除,履行了監管義務,故不構成侵權。 第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Amohot 推理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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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國大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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